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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第一条 仲裁员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参考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审理案件。
  第二条 仲裁员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三条 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不得单独接受当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交谈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庭决定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会见的除外。
  第四条 仲裁员不得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不得在仲裁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
  第五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下列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1、为本案提供过咨询的;
  2、与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3、担任或曾担任任何一方当事人常年法律顾问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关系。
  第六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
  第七条 仲裁员接受指定后,应当保证开庭审理和合议的时间,不得无效拖延案件的审理,遇有特殊情况需变更开庭和合议的时间时,应提前报告并经同意。
  第八条 仲裁员应当认真详细审阅案件的全部文件和材料,确定应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及案件性质及有关责任分担。
  第九条 在开庭审理之前仲裁员应当参与讨论、商定审理方案;首席仲裁员应当提出审理方案的设想,作为讨论的基础。仲裁庭由独任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员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拟妥审理方案。
  第十条 在开庭审理时,仲裁员不得出现倾向性,注意提问和表达意见的方式方法,避免对关键性问题作出过早的结论,避免出现与当事人争议或对峙的局面。
  第十一条 在开庭审理结束后首席仲裁员应当及时主持合议。
  第十二条 仲裁员应当掌握案件的程序进展情况,遵守仲裁规则关于结案期限的规定。
  第十三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有关案件实体和程序上的情况,包括案情、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等情况;亦不得向当事人透露本人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议的情况。
  第十四条 仲裁员应当积极参与仲裁委员会组织的仲裁工作研讨、经验交流活动,努力完成仲裁委员会交办的与开拓仲裁业务有关的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不得事先未经仲裁委员会同意而以仲裁委员会名义对外参加有关仲裁的会议或活动,发表文章或作讲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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