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10-09 13:53:09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327次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简称哈仲,英文简称HRBAC)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于1996年8月组建的哈尔滨地区唯一的常设民商事仲裁机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是哈仲的常设机构,非财政拨款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聘用人员,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要求
(一) 仲裁秘书岗 (3名)
岗位职责:
1.协助仲裁庭处理案件程序性事务;
2.负责案件材料的接收、流转、保管及归档;
3.安排开庭、评议等会议,做好记录及相关服务工作;
4.协助仲裁庭校对、送达法律文书;
5.负责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推广工作等。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任职要求: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
2.年龄在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3.全日制法学类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位(民商法、诉讼法、国际法专业方向优先),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A证;
4.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文字写作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工作细致严谨,责任心强。具备俄语、英语等外语翻译及口语交流能力者优先。
(二) 宣传拓展岗 (2名)
岗位职责:
1.负责仲裁法律制度、工作动态、典型案例等的宣传策划与推广;
2.运营维护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
3.撰写新闻稿、宣传材料、活动方案等;
4.组织或参与相关的宣传、推广、交流活动。
任职要求: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
2.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学、新闻学、传播学、中文、行政管理等相关专业;
4.具备较强的文字功底、策划能力、沟通表达能力、执行力和创新意识;
5.熟悉新媒体运营,具备一定的美术编辑或视频制作能力者优先;
6.性格开朗,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具有5年以上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经验以及熟练掌握外语者优先。
(三) 网络管理岗 (1名)
岗位职责:
1.负责单位内部计算机网络、硬件设备、办公软件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2.保障仲裁业务系统、官方网站等网络信息平台的稳定、安全运行;
3.处理网络及设备故障,进行数据备份与安全防护;
4.参与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与维护。
任职要求: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
2.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计算机应用技术、网络工程等相关专业;
4.熟悉计算机网络原理、常见网络设备配置与维护,了解网络安全知识,具备较强的动手能力和故障排查能力;
5.具有相关网络认证证书(如CCNA、HCNA等)或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6.具有5年以上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经验者优先。
二、招聘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报名(即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
应聘者需在规定时间内,将《报名登记表》(附个人近期免冠照片)、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电子扫描件,打包发送至指定招聘邮箱:hrbzcwzp@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应聘岗位+姓名”(例如:仲裁秘书-张三)。应聘者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
点击下载下方《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
(二)资格审查(2025年10月11日-10月15日)
我们将根据岗位任职要求,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资格审查结果将通过电话或邮件方式通知应聘者。通过审查者进入下一环节。
(三)笔试与面试(2025年10月下旬)
具体时间、地点及方式另行通知。
笔试:主要考察应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综合能力等。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专业素养、岗位匹配度等。
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笔试40%、面试60%),确定进入下一环节人选。
(四)岗前实习(通过笔试、面试后安排)
通过笔试和面试的应聘者,将进行为期1个月的岗前实习。实习期间,将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岗位适应性等进行全面考察。
(五)体检
通过岗前实习考察的人员,由单位统一组织或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事业单位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自理。
(六)签订劳动合同
对通过岗前实习且体检合格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首次合同期及试用期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薪资待遇
聘用人员薪酬福利待遇按照本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执行,具体面议。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女士
咨询电话:0451-86810089(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6:00)
五、其他事项
本次招聘不收取任何报名费用,招聘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具体安排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请应聘者保持通讯畅通。
本单位对本次招聘享有最终解释权。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