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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依法仲裁发生于国际、国内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主要包括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等合同纠纷。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争议: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劳动争议;

(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