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监督
联系方式:
内  容:
验证码: 看不清?

在线监督

2#

仲裁申请

回复:您好!可将立案材料邮寄至哈尔滨市松北区雪花南一路66号汇宏金融港7号楼3层立案大厅,也约定可以拨打82815701、82815702咨询。
2026-06-22 18:29:05 / 139.212.93.*

在线监督

1#

投 诉 信 投诉人:哈尔滨易施易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事项:请求撤销哈尔滨仲裁委员做出的[2025]哈仲裁字第2385号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投诉人与王国东租赁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案号:[2025]哈仲裁字第2385号裁决书),哈尔滨仲裁委员组成的仲裁庭裁决本案时并未依法进行裁决,该裁决书事实认定不清且裁决结果错误。 第一、投诉人与王国东已经就案涉房屋达成一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投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2025]哈仲裁字第2385号仲裁裁决书认定投诉人存在违约属于枉法裁决,依法应予以撤销[2025]哈仲裁字第2385号仲裁裁决书。 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第七条第四款约定,租赁期间,甲乙双方不得借故解除协议,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应在1个月前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征得对方同意双方才可以提前解除合同。本案中投诉人在2025年8月8号就已经与王国东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当时王国东同意投诉人不在继续租赁案涉房屋。而且双方后续沟通是何时搬离交房,而不是就是否解除租赁合同进行沟通,王国东系因第三人未搬离而产生争议,但是对租赁合同协商一致解除事实并无争议。王国东同意给与一个月搬家时间,所以自2025年8月8日起至2025年9月6日止,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达成解除合同意思表示,在2025年9月5日,投诉人向王国东支付剩余房租7000元(5000元微信转账加2000元保证金),王国东接受转账,这一行为说明王国东认可解除合同事实。根据双方签署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为88000元,每月租金为7333元,每天为241元。截止到2025年9月5日,投诉人不拖欠房屋租金。哈仲第2385号仲裁书中认定投诉人单方违约完全没有任何依据和事实,系属于枉法裁判。而且在仲裁以前,王国东从未向投诉人主张过任何拖欠房租及违约金,也没有证据证明是投诉人存在违约行为,如果王国东不同意答辩人搬离,就应当要求投诉人继续履行合同,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王国东对解除合同搬离案涉房产是同意的。 第二、[2025]哈仲裁字第2385号仲裁裁决书认定违约金44000元属于枉法裁判,投诉人不存在擅自转租行为,哈仲第2385号仲裁书认定擅自转租侵害王国东信赖利益于法无据。 本案中裁定投诉人支付44000元违约金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以信赖利益为由不予条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主要以补偿性为主(优先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适当惩罚性(违约金可略高于实际损失),但是该裁决认定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属于禁止显失公平,属于枉法裁判。 第三、截至2025年9月5日,投诉人并不欠付王国东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不应由投诉人支付。原仲裁庭对于证据的认定存在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裁决显示公平。 本案中,投诉人于2025年8月8日即与王国东王国东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王国东同意给予1个月搬家时间,因此自2025年8月8日起至2025年9月6日止,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前1个月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2025年9月5日,投诉人向王国东支付剩余房租7000元(其中5000元为微信转账,2000元为保证金),王国东接受了投诉人的转账,因此截至2025年9月5日,投诉人并不拖欠王国东租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到本案,在投诉人与王国东王国东的合同解除后,赵迎鹏已经丧失了继续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基础,赵迎鹏作为房屋的占用人拒不搬出案涉房屋,应当由其向王国东王国东支付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费,而非由投诉人支付。因此,原仲裁庭适用法律错误,裁决结果严重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 投诉人并不存在转租行为,仅是将一楼部分交由他人使用,并未给王国东造成损失,案涉租赁房屋一直投诉人自行使用,王国东对于他人使用房屋事实知情且同意,信赖利益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合理信赖对方缔约行为而产生的利益,其赔偿旨在使受损方恢复至订约前状态,本案中,投诉人与王国东已经签署租赁合同且履行,不存在合同未签订或无效的情形,一审以信赖利息为由裁定44000元违约金明显高于王国东实际损失,即使认定违约,裁定投诉人支付44000元违约金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仲裁员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及证据不予审查认定,裁决决书中论述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做出违反事实裁决书,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特请求依法予以纠正。 投诉人:哈尔滨易施易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26年6月11日

回复:您好!该案件由仲裁秘书邱博阳负责,可以拨打86813893咨询。
2026-06-02 09:14:14 / 113.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