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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黄振宏 身份证号: 431224200410190070 联系电话: 15765190717 被申请人: 哈尔滨市南岗区诚翼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一、调解请求: 1. 请求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8日签订的《黑龙江省普通高校专升本培训协议书》; 2. 请求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已支付的学费人民币12640元(缴费金额的80%) 3. 若本案调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5年4月28日与被申请人签订《黑龙江省普通高校专升本培训协议书》,约定申请人参加被申请人组织的专升本考前辅导培训,学费为人民币15800元,申请人已按约支付全部学费。 合同约定培训起止日期为2025年4月至2027年3月(扣除寒暑假及法定假期),但自合同签订至今,申请人仅参加过被申请人机构安排的每周六2节导学课。并且从签协议到现在我一共上了4节导学课,课程内容为学习方法指导、基础内容预习等前置性内容,尚未进入系统、连续、高强度的正式集训或冲刺阶段。被申请人却以“已开课超过60日”为由,拒绝退还大部分学费。经两次协商后,机构仍旧只愿退费总金额的60%(9480元),申请人认为这种退费程度与只上了四节导学课完全不成正比。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我申请退费时将“导学课”认定为“正式开课”,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1. 案涉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导学课视为开课”,也未在签订合同时向申请人明确提示该解释,属于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 从教育培训行业惯例及监管要求来看,“导学课/预习课”仅为培训预备阶段,不等同于系统、连续的正式课程,更不应被认定为“正式开课”。被申请人以“培训起止日期”偷换“正式开课”概念,单方面限制申请人退费权利,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向贵委申请在线调解,望依法调解,支持申请人的上述请求。申请人已留存完整证据材料(包括《培训协议书》、缴费凭证、导学课课表、沟通记录等),可随时向贵委提交,供调解核查使用。 此致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黄振宏 申请日期:2026年

回复:您好!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如双方之间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或者达成仲裁协议,民事案件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申请诉讼解决。如有仲裁约定可以拨打82815701、82815702咨询。
2026-03-27 15:48:56 / 111.5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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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起诉长沙时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法院恢复回复根据签订合同第2条归属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处理,被告方收取费用消失不见,请求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处理问题,感谢!

回复:您好!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如双方之间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或者达成仲裁协议,民事案件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申请诉讼解决。如有仲裁约定可以拨打82815701、82815702咨询。
2026-01-14 17:04:24 / 223.16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