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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金岳承志 被申请人一:黑龙江省律仁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MADN20HN9E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二路733号金融大厦903 被申请人二:孙长帅(公司法定代表人、100%持股独资股东) 身份证号:(未知) 联系电话:(未知) 被申请人三:魏中磊(公司监事、案涉款项实际收款人) 身份证号:(未知) 联系电话:(支付宝/微信留存) 仲裁请求 1.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中,代办立案、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民事诉讼代理的相关服务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强制性规定,依法无效; 2. 裁决三名被申请人连带返还服务费本金合计9850元(经营商户码收款4900元、监事魏中磊私人账户收款4950元); 3. 以每笔款项实际支付日期为起算点,按年利率3.45%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计息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4. 因被申请人虚构服务资质、谎称可代理诉讼构成消费欺诈,裁决三被申请人连带支付三倍赔偿金29550元(9850×3); 5. 本案全部仲裁受理费、保全费由三名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6. 申请人长期在上海居住,无力往返哈尔滨,申请本案全流程互联网线上视频开庭。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在上海线上与黑龙江省律仁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订立委托服务合同,由该公司在册监事魏中磊化名微信小晓对接全部洽谈、收款事项。签约时对方谎称具备律师办案资质,承诺代办法院立案、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和解谈判等专属律师业务。 申请人分多笔付款:其中4900元支付至魏中磊名下经营收款码,剩余4950元直接转账至魏中磊私人支付宝账户,总计9850元。 经查: 1. 被申请人一仅为普通法律咨询企业,无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无权承接诉讼代理类业务,案涉服务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相关内容自始无效; 2. 被申请人二孙长帅是公司100%全资自然人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法举证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被申请人三魏中磊系公司法定登记监事,属于企业高管,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经营款项拆分转入个人账户,公私财产混同、体外走账避税,依法应当连带清偿全部欠款; 4. 双方后续签署书面盖章退款协议,被申请人逾期长期拒不履约退款,无资质夸大服务能力收取费用,已构成消费欺诈。 现依据合同仲裁管辖约定,向贵委提请仲裁,望依法裁判。 证据清单 1. 企业工商信息截图(法人孙长帅全资持股、魏中磊登记为监事) 2.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原件扫描件 3. 全量支付宝转账账单(经营码4900元+私户4950元明细) 4. 盖章版书面退款协议书 5. 业务员企业微信聊天记录(冯嵩洋、李明宇承诺代办保全、立案) 6. 支付宝对魏中磊账户风控处罚截图 7. 上海虹口嘉兴路派出所报案回执 8.收款码 由于无法开启立案窗口

回复:您好!本会已收到您提交的立案材料,如需了解案件情况,请拨打82815701、82815702咨询。
2026-06-03 20:52:44 / 180.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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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不发工资

回复:您好!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是民商事纠纷,您反映的问题属于劳动仲裁范畴的内容,建议您拨打114查询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院咨询。
2026-05-24 10:08:41 / 42.102.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