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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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6年开始就职于某公司,直至2022年企业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期间,该单位没有给我交纳社保,辞退没有任何经济补偿。2022年7月19日我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2022年10月18日开庭,仲裁员苑馨钰审理此案(哈南劳人仲字〔2022〕第1061号)。苑馨钰仲裁员庭前有不合理言论:说,你这个案子最好处理了,接受和解,公司没有钱,你就是赢了也没有钱执行。劝我接受和解3万元,但公司没有同意。开后苑馨钰有明显偏袒企业现象,不听取我的陈述事实。对双方证据审查存在明显不公的情况,对于我的12个月的工资总额计算错误(用人单位提供数据应为56478元,但案卷却计算为37840元),直接影响了补偿金的数额。除了经济补偿金,苑馨钰同时驳回了我申请失业金的诉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以领取失业金,但是某公司没有给员工办理社保,使我享受不到失业后国家的失业待遇)。近日我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现,和我同批次申请仲裁的同事们,仲裁员大多都支持了失业金的诉求,有部分同事的社保诉求,仲裁员也给予了支持,这一发现让我十分气愤。我只是一个普通的劳动者,我的要求并不高,只是希望能够得到我应得的权益,求助法律。但仲裁员罔顾法律道义,凭借主观判断不顾我的合法权利,偏颇企业的行为影响了仲裁的公正性。我要求相关单位对苑馨钰仲裁期间不公正的工作态度做出合理解释,并对她的个人行为进行处理。
回复:您好!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是民商事纠纷,您反映的问题属于劳动仲裁范畴的内容,建议您拨打114查询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院咨询。
2025-04-17 12:58:02 / 1.62.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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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贵单位对松北区劳动人事仲裁委不予接收仲裁监督申请材料予以依法监督。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三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仲裁监督制度,对申请受理、办案程序、处理结果、仲裁工作人员行为等进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作为案件当事人,法院已按撤诉处理,仲裁裁决生效,但我司仍认为仲裁庭法律使用错误,现请求仲裁监督救济,但松北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口头表示不予接收材料,恳请贵单位依法监督,指导其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材料及理由。
回复:您好!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是民商事纠纷,您反映的问题属于劳动仲裁范畴的内容,建议您拨打114查询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院咨询。
2024-10-17 16:37:53 / 61.149.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