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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业主同诉开发商依法仲裁获赔23万

更新时间:2012-09-21 21:53:37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1720次

    近日,哈尔滨仲裁委又审结了一起20人同诉开发公司给付逾期要求赔偿进户违约金的案件。
  2010年至2011年期间,张先生等20位业主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业主向开发公司购买其开发的哈尔滨市某小区商品房,开发商应于2011年6月30日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合同签订以后,张先生等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齐购房款,但开发公司却在2011年9月24日才向业主发出交房通知。当业主要求开发公司出示房屋验收合格手续时,开发公司没有出示。业主于2011年9月30日办理了进户手续。业主们认为,依照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向业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但开发公司拒绝支付,是对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于是,20位业主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出开发公司给付逾期进户违约金的请求。
  经审理,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开发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申请人交付商品房,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开发公司逾期交房超过90日,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开发公司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故业主请求开发公司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主张事实清楚,仲裁庭予以支持。并据此作出裁决,开发公司应承担逾期交房92天的违约责任并向张先生等20位业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2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