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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开庭化解纠纷 物业业主握手言和

更新时间:2013-01-14 11:31:40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2740次

    2012年11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一起因业主拖欠物业费而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11年6月,申请人A物业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所在的方正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但李某一直拒交物业服务费,A物业公司经过多次催缴未果后,将该争议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本委本着方便双方当事人的原则,将开庭地点选在了方正县。经历了两次开庭后,仲裁庭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审判指导意见的规定,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仲裁庭认为,A物业公司已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履行了义务,李某未按照约定向物业公司足额缴纳物业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李某对仲裁庭的审理结果没有异议,并表示其会将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在10日内交付给A物业公司。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温馨提示:2012年11月实施的《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将具有公正、高效、成本低廉等诸多优势的仲裁方式作为化解物业纠纷的新途径。当居民和物业公司发生纠纷时,双方都可以申请仲裁支持。为了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保障物业行业的健康发展,本委工作人员接到立案申请后将适用最简易的程序进行审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