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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街头广告签订合同 发生纠纷造成财产损失

更新时间:2013-04-25 08:55:07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2330次

    近日,本委受理一起因借款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各执一词,场面非常激烈。到底谁是谁非,现在还原一下事情的经过。2013年初,李某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王某偿还借款10万元、承担违约金2万元及仲裁费用。理由是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如违约承担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李某委托张某将10万元交付给王某,王某收到钱后给张某出具了收条。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则称,2012年初,王某偶然在街头的小广告中看到某代办公司,电话联系后,王某到代办公司委托其帮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贷款的费用,代办公司让其公司工作人员张某拿出空白的格式借款合同,王某在合同上只填写了借款的金额,姓名、身份证号、电话、签名按手印等内容,其余内容均未填写,且所借款项是张某给王某的,没有经过李某,王某也不认识李某。王某与代办公司之间有收据、代办协议、担保协议、欠条、补充协议等材料证明这笔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是代办公司,该公司承诺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其承担,与王某无关。王某要求追加代办公司,由其承担给付赔偿责任。所以,王某不同意给付李某10万元借款及2万元利息,亦不应当承担仲裁费用。

 

 

    仲裁庭认为,王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在格式的借款合同上写明金额及签名按手印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清楚。事件的经手人张某在开庭当日出庭作证,证明该借款的出借人的确是李某,其也是从李某手中取走10万元分两次交给王某的,且王某当庭承认其收到3万元借款,另外7万元借款交给了代办公司。王某与代办公司是因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贷款而使用本案涉及的借款,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李某请求王某偿还借款的主张,仲裁庭予以支持。李某主张的违约金问题,因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需向对方支付借款总额的20%违约金”。王某称签订合同时没看到此条款,这种说法不能成立。仲裁庭认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给李某造成的损失并进行释明,王某申请降低违约金的标准。故仲裁庭裁决王某偿还李某借款10万元及给付借款本金10万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的违约金。

 

         

 

    到此为止,整个案件的事实非常清楚,仲裁庭非常同情王某,但是庭审中王某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仲裁庭只能根据法律规定及李某的证据来裁决案件。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醒广大市民,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应看清楚合同内容、问清楚所委托事宜的办理流程,或者向法律界人士咨询后再作出决定,不能轻信街头的小广告,以免引发纠纷,造成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