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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仲五月仲裁标的逾五千万 购销合同应明确约定违约金

更新时间:2013-06-03 12:14:52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2523次

    2013年5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19件(不含分支机构),涉案标的逾五千万。受理案件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5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4件,购销合同纠纷3件,房屋拆迁纠纷2件,租赁合同纠纷1件,其他纠纷4件。同时,本月审结案件37件,其中裁决9件,和解撤案及调解28件,调解率75.68%,与上月相比,有大幅度上升。截止目前,2013年共受理案件109件,审结案件90件(包括2012年结转案件),其中裁决39件,和解撤案及调解51件,调解率56.67%。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审理的几起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中,因申请人不熟悉法律规定,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因而未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方支付给对方一定金额的货币。违约金的适用是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前提的,合同中如果未对违约金作出相关约定,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在仲裁请求中主张违约金的,仲裁庭不予支持。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相应的利息作为补偿,利息的计算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