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3-06-21 14:09:05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2171次
目前,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受理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纠纷,买房人马女士在接到仲裁通知书后连连喊冤,声称自己是受害者,事情到底是否如马女士所言呢?仲裁庭在开庭审理后,查清了本案事实。市民马女士在每天回家的路上,被中介公司贴在门上的“零首付”购房的广告吸引住了,看完广告后,便向中介公司询问零首付购房的具体程序及成功率,在得到中介公司的肯定答复后,马女士迫不及待看房、签合同、交付定金1万元、按照中介公司的要求提供贷款所需的材料,材料齐全交到中介公司后等待通知。期间,正值五一小长假,长假过后,马女士在未等到中介公司电话的情况下,主动与其打电话沟通,被告知贷款银行未批准,且卖房人因时间过长已申请仲裁,要求中介公司及买房人马女士给付定金1万元、解除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赔偿损失。
中介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马女士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贷款所需的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同意解除合同及给付卖房人定金,但需从定金中优先支付居间服务费,剩余部分定金给付卖房人。马女士则答辩称其并未违约,也不应给付卖房人定金1万元,违约方是中介公司。因在签订合同前后,中介公司承诺能够办理零首付贷款事宜,如办理不成,则退回定金。对此,马女士称当时签订合同时,她是相信中介公司的,所以并未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就签字了。但合同文本的补充条款是这样约定的“买房人马女士要保证无银行还款的不良记录,具体的贷款金额以银行审批为准”,与马女士所说均不符。考虑到马女士是外地人,收入有限,属于弱势群体,其又认识到自己的不当行为。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员分别做卖房人及中介公司的思想工作,两方均表示理解和支持仲裁员的工作,卖房人只主张定金1万元,自愿承担仲裁费用,中介公司也同意少收部分居间服务费,买房人马女士再适当给付一些居间服务费,三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醒广大市民朋友,目前大多数房屋买卖合同都是格式文本,签订时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重要条款更要注意,如在发生纠纷时才发现个别条款对己不利为时已晚。另外,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一旦发生争议,仲裁具有专业、快捷、保密性强等特点,且裁决与调解的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