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3-07-03 22:25:14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2233次
潘某是某机械配件销售公司的经理,为推销其公司销售的某品牌机械配件,潘某找到了与其有长期业务往来的某工厂计划处计划员钟某,并表示想让钟某所在工厂购买价值80万元的机械配件。钟某当场表示该工厂仓库中虽然现在存有大量机械配件,但仍然可以购买80万元的货物存在库里备用,钟某随即利用手里盖过合同章的空白合同,与潘某的公司签订了价值80万元的机械配件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潘某的公司负责送货上门,货到后15日内付款,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履行该合同发生争议,由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潘某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并通知钟某所在工厂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但钟某所在工厂的领导以不知情并且已经取消钟某对外签订合同的权限为由拒付货款。于是潘某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钟某所在工厂支付货款80万元。在开庭过程中,潘某称,钟某所在工厂的采购机械配件业务一直由钟某负责,且其公司与钟某所在工厂有长期的业务往来。钟某所在工厂辩称,其已经取消钟某对外签订合同的授权,故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此案中该工厂虽然已经取消钟某对外签订合同的权限,但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钟某作为该工厂的计划员,在持有加盖了工厂合同章的合同的情况下,潘某所在公司当然有理由相信该工厂已经授权钟某签订合同。所以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故依法支持了潘某所在公司的仲裁请求。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醒大家:一般而言,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的空白合同书应视为授权委托书。在对外的经济活动中,各单位要严格管好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免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