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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温度不达标 仲裁维权须举证

更新时间:2013-07-18 16:52:15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2012次

    近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出租人索要租金及滞纳金,承租人在接到仲裁通知书后又提出反请求,请求出租人赔偿租赁期间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事情的前因后果到底如何呢?仲裁庭开庭审理后,查清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期3年的租赁合同,租金的付款方式是一年一付。并约定如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时间给付租金,则按年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三给付滞纳金。现承租人已按约定给付了前两年的租金,拖欠第三年的租金未付,故出租人提请仲裁,请求承租人给付租金及滞纳金并承担仲裁费用。承租人的抗辩理由是出租人在承租期间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并提出双方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标准已高出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应当认定是无效条款。承租人反请求称,因承租人租赁房屋经营化妆品超市及美甲项目,但是出租人的房屋冬季的室内温度不足10度,严重影响了承租人的客源,使其无法经营,请求出租人赔偿损失。出租人认为,承租人请求延付、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是1年,其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且承租人在前两年的租赁期间并未提出过室温过低的问题。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但承租人对承租期内冬季供暖温度过低的主张未提交直接证据加以证明,不符合《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仲裁庭对此不予支持。承租人应给付出租人的房屋租金及滞纳金,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每年的供暖期间各居民楼及商场都会出现室内温度过低的问题,因大多数人不了解怎么主张自己的权利,发生纠纷时才发现手中没有证据。根据《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应当告知供热单位。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所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温度达标后,申请现场复测。采取现场测温的,填写室内监测记录作为计算供热室温不达标时间的依据”。居民或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的要求自行掌握证据,必要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仲裁条款,一旦发生争议,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解决,且仲裁具有专业、快捷、保密性强、一裁终局等特点,裁决书与调解书的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与法院的裁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