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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仲八月份仲裁标的近三千万 违法手段获取的录音证据无效

更新时间:2013-09-02 16:47:33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1899次

    2013年8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16件(不含分支机构),涉案标的近三千万。受理案件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6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5件,买卖合同纠纷2件,其他纠纷3件。同时,本月审结案件17件,其中裁决7件,和解撤案及调解10件,调解率58.82%,与上月相比略有上升。

    近来,我委审理的案件中,比如借款合同纠纷、房产买卖纠纷等,当事人都向仲裁庭提交了录音证据以证明其主张。许多录音证据是在纠纷发生后才取得的。因为在纠纷发生前,双方当事人基于信任、面子等问题而未保留证据,到发生纠纷时才发现自己面临证据上的欠缺,正所谓口说无凭。因此,产生的问题是:可否以录音作为证据,其证明的效力会有多大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以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手段取得的证据是无效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关于“手段合法”,一般来说,只要谈话人意志处于自由的状态,谈话的内容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录音时,他可能并不知道对方在录音,但这样的行为并不违法。据此分析,录音证据必须具有原件,有其他证据佐证,录音证据的取得手段必须合法,无疑点。录音证据只有符合以上的要求,仲裁庭才能确认其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