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3-09-26 16:58:52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1739次
为保障黑龙江省省内各高校的合法权益,拓宽高校民商事纠纷解决的途径,黑龙江省教育厅近日印发了《关于积极运用仲裁方式处理民商事合同纠纷的意见》。《意见》要求,省内各高校应当逐步摆脱计划经济下寻求行政解决纠纷的习惯,或者消极地依赖诉讼途径解决,而应当转换观念,积极运用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合同纠纷。
为贯彻落实好《意见》,省教育厅于9月25日特别邀请了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吴爱民同志以及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省教育厅法律顾问、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张恩学为全省高校负责法律事务的校领导及高校法律顾问约百余人进行了一次运用仲裁方式解决高校法律风险的培训,培训会议由黑龙江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任铭越处长主持。吴主任运用精当的语言就什么是仲裁、仲裁的办案程序、如何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各高校应当怎样规范合同文本等问题为与会人员进行了鞭辟入里的讲解。在讲解的过程中,吴主任通过鲜活的案例详细阐述了高校运用仲裁方式维权的优势,廓清了仲裁相对于诉讼的特别之处。张恩学院长也有针对性的具体提出了高校应当如何降低法律风险及正确维权,并指出了高校在开展联合办学、基础建设等方面应该注意的事项。
任处长在总结此次培训会议时指出,此次培训为有效地防范和解决高校的民商事法律纠纷提出了有益的建议。任处长要求,省内各高校要按照《意见》的要求,逐步规范和修改合同文本,在合同文本中增加仲裁条款,充分利用仲裁方式化解民商事纠纷,以保障高校的资金安全,促进黑龙江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