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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引发纠纷 多年争议当庭调解

更新时间:2013-10-30 23:13:09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1364次

    2010年7月,家住黑龙江省某县的王女士大学毕业后留到了哈尔滨,现为某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据王女士介绍,为了能在哈尔滨成家立业,其打算在哈尔滨购买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由于当时房屋价格涨得过快,在关注了半年的时间后,王女士决定不能再犹豫了。随后,王女士看中了一套建筑面积为28平方米的二手房。经与房主赵先生讨价还价后,双方最终以23万元的价格成交,并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由于该房屋当时已经出租,租期尚有4个月,于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于2011年5月28日,即租期届满之日办理过户手续同时交付购房款。王女士说,在签订合同时,赵先生要求其当场预付1万元购房款,并在合同中写明了预收购房款1万元整。王女士按照房主的要求做完一切后就欣喜地等待交房时刻的到来。

    让王女士意想不到的是,好不容易盼到了办理过户手续的日期,但是,房主赵先生却说房子不想卖了,并将1万元预付款返还给了王女士。后来王女士了解到,由于房价不断上涨,原房主赵先生已于2011年3月份将该房屋以25.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崔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由于房屋价格上涨,王女士无奈又以多支付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与赵先生出售的房屋地段、楼层、面积等条件基本一致的一套二手房。2年以来,王女士多次找到赵先生讨说法,但赵先生认为自己已将预付款返还,拒绝承担违约责任。2013年9月,王女士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来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房主赵先生赔偿其实际损失2.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仲裁庭认为:赵先生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将合同标的物出卖,并转移了房屋所有权,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违约行为导致王女士因房价上涨多支付了3万元购房款。经过仲裁庭的调解,赵先生在开庭当日向王女士给付2.5万元,王女士自愿承担了本案的仲裁费用。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醒广大市民:签订购房合同时,要在合同中约定标准的仲裁条款,并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防止卖方追求投机利益所实施的一房二卖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