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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仲十一月受案标的额逾亿元 保证责任承担方式需明确具体

更新时间:2013-12-03 15:20:07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1537次

    2013年11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49件(不含分支机构),受理案件标的额逾亿元。受理案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36件,购销合同纠纷3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3件,借款合同纠纷2件,其他纠纷5件。同时,本月审结案件27件,其中裁决12件,和解撤案及调解15件,调解率55.56%,比上月有所下降。

    近来,随着借贷关系的增多,借贷纠纷也随之激增。资金出借人意识到借贷关系的市场风险,也越来越谨慎,不仅签合同、立借条,还要再找上一两个担保人。但是,有关保证责任方面的法律知识,很多当事人却并不是很清楚。本月,哈尔滨仲裁委审结的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中,就存在因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被免除的情形。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情况比较常见。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在此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相对于一般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就比较强,对债权人更有利。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更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因此,广大市民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要明确区分保证合同的性质,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还要知道何时提起仲裁或诉讼,以免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