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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仲一季度受案标的2.4亿元 签订合同须加盖公司有效公章

更新时间:2014-04-01 11:23:30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1532次

    2014年一季度,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75件,比去年同期的61件增长14件,增长率为22.95%。一季度涉案标的2.4亿元,比去年同期的1.7亿元增长0.7亿元,增长率为41.18%。受理案件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19件,占25.33%;买卖合同纠纷19件,占25.3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8件,占2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9件,占12%;其他纠纷10件,占13.34%。同时,本季度审结案件44件,其中裁决23件,和解撤案及调解21件,调解率47.73%,与去年同期持平。

    一季度共审理建设工程类案件35件,其中有部分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是劳务公司,另一方则是某建筑公司项目部,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司内部的职能部门或者下属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也就不能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但实践中,不少建设工程合同是由这些职能部门签订的,加盖的也是职能部门的印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此类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得到建筑企业的追认或者同意,或者能够证明为建筑企业的内设部门,则为有效合同,否则为无效合同。一旦合同无效,对于保护守约当事人的权利可能会带来麻烦,要求当事人证明该职能部门的民事责任应由企业承担,就多出了不必要的举证责任。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充分考虑到这一情况,就可以有效避免造成此不利后果。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醒广大市民:在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对方加盖有效的公章,以保证合同生效,也能够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依据合同内容追究对方的责任,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