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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仲一季度受案标的额超4亿元 旅游纠纷案件首次出现

更新时间:2015-04-07 10:23:44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1289次

    2015年一季度,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129件,比去年同期的75件增长54件,增长率为72%,受案标的额为4.06亿元,比去年同期的2.8亿元增长1.26亿元,增长率为45%。

    据统计,第一季度受理的案件中,借款合同纠纷45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9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18件,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9件,租赁合同纠纷9件,加工承揽合同纠纷7件,旅游合同纠纷5件,买卖合同纠纷4件,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4件,合作合同纠纷3件,物业合同纠纷2件,服务合同纠纷1件,保险合同纠纷1件,土地出让合同纠纷1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1件。上述数据表明,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一季度受案情况呈现多元化趋势,不仅包括了传统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案件类型,还出现了旅游合同纠纷等新的案件类型。

    据分析,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省内很多行业和领域中的经济主体对国际通行的仲裁解决纠纷的方式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仲裁法律制度所具有的公正、高效、专家办案、一裁终局等特点被越来越多的市民和市场主体所了解和信赖;二是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出台降低仲裁案件特别是小额案件的收费标准、公休日预约立案、开庭以及异地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在其所在地开庭等便民举措得到了市民和市场主体的认可。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示广大市民:因旅行社的责任造成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是旅游合同纠纷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根据《旅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行社应以明示方式向游客指出旅游活动中的须注意的安全事项,事先向游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如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游客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责任。同时,游客也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适当的旅游目的地和旅游项目,量力而行。对于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和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出现人身、财产损失的,游客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仲裁机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