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4-01 16:39:09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1038次
哈仲一季度受理案件标的额过7亿元,借款合同纠纷居首
2016年第一季度,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167件,比去年同期的129件增长38件,同比增长29.5%;涉案标的额达7.06亿元,比去年同期的4.06亿元增长3亿元,同比增长73.9%。
受理的案件中,借款合同纠纷31件,占18.56%;买卖合同纠纷27件,占16.17%;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25件,占14.97%;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22件,占13.17%;租赁合同纠纷17件,占10.18%;合作经营合同纠纷12件,占7.1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0件,占5.99%;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物业合同纠纷、商品房认购合同纠纷各3件,均占1.7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转让合同纠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各2件,均占1.20% ;服务合同纠纷、联合经营合同纠纷、项目承包合同纠纷、供电水气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销售安装合同纠纷各1件,均占 0.60%。第一季度共结案121件,其中裁决72件,调解撤案49件。
第一季度受理案件数量最多的是借款合同纠纷,其中绝大部分为民间小额贷款纠纷。在审理中发现,民间小额贷款合同普遍存在签订不规范的现象,如缺失还款日期、利息的支付等重要条款,这增加了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负担。此外还有部分债权人忽略了诉讼时效的限制,未及时主张权利。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醒您,在签订民间小额贷款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三点:
1.约定的利息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或者仲裁庭才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
2.设定的担保形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按照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双方设定的担保物权要符合法定的要件,如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的,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否则出借人不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要注意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为了非法目的而借款的,不但自己的借款面临着被没收的危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此外要谨防非法集资,个别借款人利用人们贪图高额利息的心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最终因非法集资者挥霍过度无力偿或者携款潜逃而使借款人无法收回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