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7-01 19:00:27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1140次
2016年上半年,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454件,比去年同期的256件增长198件,同比增长77.34%;受案标的额20.32亿元,比去年同期的11.87亿元增长8.45亿元,同比增长71.19%。
2016年上半年受理的案件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74件,占16.30%;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60件,占13.22%;借款合同纠纷53件,占11.68%;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52件,占11.45%;其他买卖合同纠纷43件,占9.47%;委托合同纠纷40件,占8.8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35件,占7.71%;租赁合同纠纷21件,占4.63%;合作合同纠纷17件,占3.75%;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7件,占1.5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各6件,均占1.32%;其它如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转让合同纠纷、销售安装合同纠纷等占8.81%。2016年1月至6月共结案305件,其中裁决143件,调解撤案162件,调解率为53.11%。
2016年上半年受理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中绝大部分为物业服务公司请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在审理中发现,发生此类纠纷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显滞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物业管理行业迅速发展,但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管理权限的划分、违约责任的承担等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出现问题时相互推卸,造成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纠纷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是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不够规范。按照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由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选举产生,但有些业主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业主不得而知,部分小区的业主选举权未能实现,导致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予认可。
三是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瑕疵。部分物业服务公司没有认识到与业主之间的平等关系,经常以管理者的姿态为业主提供“服务”;有些物业服务公司为降低成本雇佣一些非专业的人员,提供的服务与业主的预期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业主为了表达自己对物业服务公司的不满而故意拖欠物业费。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醒您,在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要加强沟通,避免矛盾。物业公司要向业主公布收费的依据、服务的标准等内容,接受业主的监督,及时向业主了解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业主在遇到问题时,也要及时与物业公司沟通,发生纠纷时尽量友好协商解决。
二要按时交费,避免违约。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有效,业主不能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签订人、自己没有实际入住等原因不交物业费。业主故意拖欠物业费,物业服务公司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请求业主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业主以这种方式表达对物业服务公司的不满并非明智的选择。
三要保留证据,依法维权。业主发现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时,可以要求物业服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降低收费标准;因物业服务公司履约造成业主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可以要求物业服务公司予以赔偿;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也可以重新选聘物业服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