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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哈仲1至11月受案标的额超32亿元 买卖合同占较大比重

更新时间:2016-12-01 14:56:54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1169次

   哈仲1至11月受案标的额超32亿元 买卖合同占较大比重

     2016年1至11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888件,比去年同期的529件增长359件,同比增长67.86%;受案标的额32.37亿元,比去年同期的18.25亿元增长14.12亿元,同比增长77.37%。

    2016年1至11月受理的案件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10件,占23.65%;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119件,占13.40%;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102件,占11.49%;其他买卖合同纠纷113件,占12.72%;借款合同纠纷92件,占10.3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74件,占8.33%;委托合同纠纷42件,占4.73%;租赁合同纠纷28件,占3.15%;合作合同纠纷21件,占2.36%;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18件,占2.03%;服务合同纠纷7件,占0.7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6件,占0.68%;其它如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投资协议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56件,占6.31%。2016年1至11月共结案716件,其中裁决336件,调解撤案380件,调解率53.07%。

本委2016年1至11月受理的案件中,买卖合同纠纷占较大比例。在审理中发现,此类纠纷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原因:

    1.合同签订不谨慎。在合同签订时没有仔细审查相对人的资金、经营情况等信息,甚至存在主体名称和合同落款处签章首尾不一致的情形,给守约方主张权利带来困难。部分合同也存在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的情形,这虽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可能会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2.合同名称不规范。在买卖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由于部分当事人缺乏法律常识,其内部没有规范的合同管理制度,导致合同名称不规范、性质不明确的现象突出。如买卖合同和定作类的承揽合同确实存在一些近似之处,但两者在本质特征上存在区别。仅仅从合同名称上来看,无法准确的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3.合同内容不明确。部分买卖合同仅约定了标的物的数量、价格、交付时间。对所有权转移、风险负担、标的物检验、质保期等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在发生争议时很难认定。若买卖双方没有约定质量标准和检验期,产品本身又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买受人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抗辩的,除非出卖人认可,否则很难得到支持。

    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醒您,在买卖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加大审核力度。一是要确认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对于签订对象为企业的可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的原件;对于签订对象为个人的要仔细核对其提供的身份信息证明文件。二是审查其履约能力,针对企业法人,可以到当地市场管理部门审查对方实际注册资本和资金;针对个人,可通过查询征信系统,或询问其单位、邻居等以判断其履约能力。

    2.适用规范文本。虽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口头等形式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此类合同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双方责任。故应尽可能订立书面买卖合同。有管理机关颁布的标准合同范本的,应适用标准范本;没有标准范本的应在条款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真实反映合同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

    3.完善合同内容。一份完整的买卖合同一般要包含以下内容: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标的物规格、型号、产地等信息;质量包装、标准;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检验标准、时间、方法;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争议解决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