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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6年案件情况分析

更新时间:2017-01-14 12:55:35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2386次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2016年案件情况分析

 

    2016年,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哈仲)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009件,同比增长55.23%;受案标的额34.04亿元,同比增长63.34%。在受案数量和受案标的额均创造历史新高的同时,案件的审结数量也在稳步增长。2016年共审结案件827件,同比增长38.29%,占立案总数的81.96%,裁决373件,和解、调解及当事人撤案454件,调解率为54.9%。今年共有3件案件被法院撤销,占案件总量的0.29%。

 

哈仲近5年受案标的额对比图

 

哈仲近5年受案数量对比图

 

 

    一、2016年受理案件情况分析

    (一)案件数量大幅提高

    2016年全年受理案件数量1009件,超过2015年受案数量的55.23%。其中6月、7月、10月、11月、12月受案量均超过100件, 2月由于受传统春节的影响,受案数量最低,为23件,其他各月受案数量基本均衡,平均每月75件。

    2016年哈仲受理案件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哈尔滨的案件共243件,占受案总量的24.08%。其中一方当事人为外地的案件为211件,占受案总量的20.91%;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为外地的案件为32件,占受案总量的3.18%。外地当事人住所地涉及北京、河南、山东、辽宁、吉林、广东、江苏、上海等多个省份的城市及直辖市。2016年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哈尔滨的案件绝对数量上升,但占案件比例比去年有所下降,说明哈仲的仲裁服务和公信力逐步得到外地经济主体的认可,但增长幅度并不明显,说明外地当事人选择哈仲作为纠纷解决机构,仍然存在一定的偶然性,仍需继续发挥仲裁的优势,增强哈仲的影响力和品牌效应。

2016年哈仲案件当事人地区分布图

 

    (二)案件类型稳定中有增长

    2016年受理的案件共涉及40种类型,其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11件,占20.91%;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157件,占15.56%;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125件,占12.39%;其他买卖合同纠纷117件,占11.6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98件,占9.71%;借款合同纠纷97件,占9.61%;委托合同纠纷43件,占4.26%;租赁合同纠纷35件,占3.47%;合作合同纠纷33件,占3.27%;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19件,占1.89%;服务合同纠纷7件,占0.6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6件,占0.59%;其它如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投资协议纠纷、股份转让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招商合同纠纷等61件,占6.05%。从受案类型来看,数量占前三位的分别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百姓的衣食住行是民生大事,哈仲受案数量排在前三的均与“住”息息相关。与此同时,由于哈仲根据金融案件的特点,制定《金融仲裁规则》,在立案程序、送达仲裁通知书时间、仲裁员选定、审理期限等诸多方面进行了简化;在新兴市场领域加大了宣传推广力度,让更多的领域的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开创了新的增长点,因此,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投资协议纠纷、股份转让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招商合同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开始出现。

2016年哈仲案件类型统计图

 

    (三)案件标的额依然不均衡

    2016年受案总标的为34.04亿元,受案总量为1009件,案件平均标的额为337万元,其中标的额在337万元以下的案件为801件,占案件总量的79.38%;标的额在337万元以上的案件为108件,占案件总量的20.62%。其中,标的额超过1亿元的案件仅有8件。标的平均值以下的案件占据绝对数量,大标的额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并且具有偶然性,这与案件类型窄有一定关联性。

2016年哈仲各月受理案件标的额图

 

标的额

亿元

1.68

2.62

2.76

5.98

2.23

5.05

4.00

3.70

2.27

1.34

0.74

1.67

 

 

    二、2016年办理案件情况分析

    (一)案件审理情况

    2015年结转案件268件,2016年新立案件1009件,共审理案件1277件。2016年共组成仲裁庭654个,其中普通程序案件310件,占47.40 %,简易程序344件,占52.60%。鉴定案件26件,占审理案件总数的2.58%。2016年未结案件450件,其中2015年结转案件24件,2016年新立案件426件。

2016年哈仲组庭案件程序对比图

仲裁程序

数量

比例

普通程序

310

47.40%

简易程序

344

52.60%

 

 

    (二)案件结案情况

    2016年共审结案件827件,同比增长38.29%,占立案总数的81.96%,裁决373件,和解、调解及当事人撤案454件,调解率为54.90%。所结案件中,2015年结转案件244件,2016年新立案件583件。

2016年哈仲审结案件比例图

结案类型

数量

比例

裁决

373

45.11%

调解、撤案

454

54.89%

 

 

    (三)仲裁员参与办案情况

    2016年,参与办案的仲裁员比例继续提高,共1274人次、275人参与办案,共组成仲裁庭654个,其中首席仲裁员310人次,独任仲裁员344人次,指定边裁仲裁员 620人次。指定仲裁员呈以下特点:一是指定机会的分配上更为均衡,减少了案件过于集中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少数仲裁员的办案压力,有利于仲裁效率和质量的提升。二是新任仲裁员成长迅速,梯队建设更为合理。新聘仲裁员主要以担任边裁、独任为主,首席以及一些复杂案件的独任仲裁员人选,仍然以办案质量和经验作为首要考虑。哈仲正在积极构建以老带新、相互促进的仲裁员队伍良好格局。更多的仲裁员参与审理案件,有助于培养和发现优秀的仲裁员,对提升仲裁员整体素质有重要作用。另外,仲裁委主任指定仲裁员情况较多,说明当事人对仲裁程序不够熟悉,对选定仲裁员的重要性不够了解。选择仲裁员是仲裁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仲裁秘书应当从立案开始,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仲裁规则、仲裁员选定书等材料,并主动告知选择仲裁员的方式、流程、期限,使当事人重视仲裁员的选定,并且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选择权。

2016年哈仲仲裁员产生方式对比图

 

    三、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案件类型仍需拓展

    2016年哈仲受理的案件数量虽然创历史新高,但传统类型案件仍居于绝对的主要地位,新类型案件虽然出现,但类型较窄,偶发性较高,未形成固定化、规模化趋势。在传统案件类型基础上,不断拓展新兴领域案件,仍然是未来的工作重点。

    (二)案件调解效果欠佳

    今年案件调解率仅为54.9%,与去年相比呈下降趋势。有些案件疑难复杂,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为严重,调解基础差,调解难度大。部分仲裁员在办理案件中过于重视裁决结案,而忽略了调解的重要性,同时缺乏必要的调解技巧和手段,导致调解率偏低。

    (三)案件审理效率不高

    由于仲裁员的兼职特点,容易出现由于本职工作繁忙而使开庭时间或者结案时间拖延的情况,导致案件审理效率偏低。新聘仲裁员对仲裁规则的熟悉程度不够,导致庭审时间过长,重点问题不明晰。仲裁秘书工作流程上不够标准化、规范化,也一定程度上拖延了案件的审结时间。

    四、今后的建议

    (一)保传统顾新兴,不断开拓新领域

    在发扬传统案件类型优势的基础上,加大对新兴领域的宣传推广。拓展对互联网、知识产权、保险金融等新兴领域的宣传,吸纳非仲裁员身份的专家学者加入到哈仲智囊团中。通过宣传拓展工作,使社会更多地了解、认可仲裁这种争议解决方式,也向民众展示民商事仲裁的良好形象。在保证高质高效处理好民商事纠纷的同时,努力探索新的案件类型,不断推陈出新,多渠道、多途径、多角度拓宽仲裁服务领域。

    (二)重监管抓培训,稳步提高办案水平

    一是举办仲裁员沙龙,邀请国内一流法学专家共同研讨仲裁实践以及案件法律适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并适时开展小规模的专业仲裁员沙龙聚会,切磋办案经验,统一裁决标准。二是定期培训仲裁员,使仲裁员更好地学习和掌握《仲裁规则》、《仲裁员管理办法》、《仲裁案件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办案程序规范》等制度。三是加强对仲裁员的监管,规范仲裁员执业操守和仲裁行为,开展错案追究制度,对有关仲裁员进行考核和问责。

    (三)促调解重履行,努力提高仲裁三率

    高度重视提高仲裁工作的快速结案率、和解调解率、自动履行率,强调三率是仲裁本质的必然要求,也是仲裁方式改革的最主要目的。在立案、审理和结案等多个环节采取措施以提高快速结案率,如通过严控审限、加大调解力度、裁后答疑等方式,缓解当事人情绪,引导当事人和解,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仲裁裁决。针对银行、保险、借贷等金融纠纷案件,设置仲裁绿色通道,将案件审理时间大大缩减,进一步彰显了仲裁制度的优势和特点,提高快速结案率。对于案情相对简单、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小标的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实行即时审理,从立案到结案,最快的仅需半天时间,充分发挥仲裁高效、经济、快捷的优势。

    (四)勤交流促衔接,加强与法院的沟通

    加强与人民法院工作衔接,优化司法环境。仲裁的发展,离不开法院支持。首先,积极与人民法院沟通,加强与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撤销和强制执行等方面的工作衔接。其次,与中院、基层法院民庭、执行庭进行协调沟通,召开疑难案件座谈会进行相互交流,为法院审理或执行提供便利和支持。此外,邀请省、市法院法官参加各种仲裁工作会议,增进法官对仲裁制度特点的认识和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