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2-19 14:27:52  果萃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436次
调解在商事纠纷解决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这一具有现代意义的商事解决纠纷方式,被世界银行认可和接受,并被纳入世界银行最新营商环境指标体系。为做好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依据《黑龙江省调解条例》,并在借鉴国内外调解组织有关做法的基础上,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制定了《调解规则》,该规则融合了调解的灵活性和仲裁的专业性,将更有效地化解当事人矛盾。现将该规则的制订亮点及哈仲关于仲裁调解的几点变化归纳如下:
一是贯彻调解优先理念。在仲裁程序启动前,鼓励当事人先行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这样既有助于节约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又有利于维护各方的关系。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在宽松、友好的氛围中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二是申请调解案件不受仲裁协议约束。没有仲裁协议,但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的,可以申请仲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申请转入仲裁程序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仲裁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仲裁费用将按照50%的比例收取;达不成调解的,当事人又有仲裁意愿的,调解员帮助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进入仲裁程序解决争议。
三是调解程序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调解员,也可以由调解机构指定调解员。调解期限根据纠纷的复杂程度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可以随时终止调解。
四是调解员均具备专业的调解能力。调解员由哈仲统一聘任,调解员的聘任条件突出专业性要求,调解员主要由行业推荐的权威人士参与。此举既有利于解决专业问题,也有利于调解员提出当事人易于接受的解决方案。
五是加强与其他调解组织的合作。哈仲既建立自己的调解组织,也与其他调解组织展开“仲裁+调解”合作。目前,哈仲已经设立了金融、房地产、旅游等25个行业调解组织,下一步将与其他社会调解组织、商协会设立的调解部门等全面开展合作,建立沟通协作、调解员培训等机制,共同为社会化解矛盾。
此次《调解规则》的制订,创新了仲裁服务机制,减轻了市场主体的负担,推进仲裁与调解有机衔接与功能互补,形成良性互动与合力。2025年,哈仲将锚定目标,乘势而上,书写为民服务的新篇章。
撰 稿:果 萃
审 核:关克鑫
供 稿:立案部
编 辑:车韵婷
校 对:袁莉华
审 核:王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