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6-17 14:42:54  车韵婷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316次
2024年10月,游客刘某满怀期待与某海外旅游公司签订了《出境游合同》,并依约支付了人民币5000元旅游费及10万元境外自由行押金。然而,行程顺利结束后,旅游公司未退还10万元押金。多次沟通无果,刘某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哈仲)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返还10万元押金及相应利息。
旅游公司抗辩称刘某是与该公司的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且押金款项是转账至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因此旅游公司不应承担退还责任。
为妥善解决争议,仲裁庭充分发挥调解核心优势,组织多轮调解与约谈,向旅游公司讲解公司法中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总公司应当负的管理责任。经过仲裁员引导,双方同意将分公司负责人列为共同被申请人,解决责任主体问题。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旅游公司及分公司责任人分四期偿还刘某10万元本金及利息。仲裁庭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仲裁调解书,仲裁费用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