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8-15 12:12:47  车韵婷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207次
近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成功化解一起横跨数年的涉外股权转让纠纷,以严谨的法律适用和公正的裁决结果,有力维护了商事主体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多年股权变更未果,涉外争议陷入僵局
2003年5月17日,英属公司与香港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香港公司将其在大陆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英属公司,股权转让价款为500万元人民币。同时,双方明确约定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若就协议发生一切争议,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解决。协议签订后,英属公司依约将全部股权转让款支付给香港公司,全面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然而,香港公司却迟迟未按照协议约定将其在大陆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变更至英属公司名下。
香港公司辩称,其于2012年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并解散公司,但因债权债务未清算完毕,又恢复了注册。恢复注册后,香港公司人员配备不齐,暂无人办理相关事项。双方的争议陷入僵局。
裁决结果:依法裁决明确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案受理后,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仲裁庭认为,英属公司与香港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法律适用方面,依据双方协议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于案涉协议签订于2003年5月17日,故在确定其效力时适用1999年12月2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在本案中,香港公司向英属公司转让其在大陆公司的股权出资,经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大陆公司全体股东认可该股权转让行为。因此,该《股权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同时,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在香港公司收到500万元人民币股权转让价款的情况下,应履行配合股权变更登记的义务。最终,仲裁庭作出裁决:一是确认英属公司与香港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二是香港公司配合英属公司将其在大陆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变更至英属公司名下。
此次案件的成功审结,不仅为国际商事主体解决了多年的困扰,更彰显了哈仲在涉外争议解决中的专业能力和高效水平。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涉外商事纠纷日益增多,哈仲将继续发挥自身优势,不断提升仲裁服务的国际化水平,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