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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仲裁双方满意 20万纠纷终成共识

更新时间:2012-09-21 21:45:07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1987次

    近日,哈尔滨仲裁委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的申请人是市某某物业公司,被申请人是市某某商业公司,双方当事人在本市都有较高的知名度。因商业公司拖欠物业服务费用,双方发生争执。商业公司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少,不应收那么多的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却说按规定收费合理合法。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后物业公司向哈尔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商业公司给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20万元。哈尔滨仲裁委对此纠纷极为重视,指定具有丰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经验的仲裁员审理此案。庭审期间,为尽快地帮助双方当事人妥善解决纠纷,仲裁庭依据《仲裁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多次做当事人工作,双方代理人也积极配合,最终双方协商确定了都能够接受的收费标准,双方不但握手言和,而且表示将继续合作下去,这起纠纷也得以调解形式圆满解决。
  整个仲裁过程充分体现了仲裁程序便捷、成本低廉、方式灵活、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的优势。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使当事人变“对抗”为“对话”,
既节约了时间,降低了费用,还最大程度地减轻了经济纠纷的负面影响。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结果都非常满意。
  在此提醒业主朋友,签订物业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对业主和物业公司都有约束力,业主与物业公司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