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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超期交房购房人仲裁获万元赔偿

更新时间:2012-09-21 21:48:38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1819次

    近日,哈尔滨仲裁委的一纸裁决书让家住呼兰区的张先生获得了开发公司赔付的违约金1.2万余元。
  2010年8月,案件申请人张先生与被申请人某开发公司签订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张先生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一次性交付购房款。但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张先生所购房屋,构成违约。张先生与开发公司因逾期交付房屋而产生违约金的标准不能达成一致到哈尔滨仲裁委提出申请。张先生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开发公司未按约定日期交付房屋,应按日向购房者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零点二的违约金条款约定过低,请求仲裁庭按照法律规定增加违约金数额;开发公司则认为张先生请求在合同约定之外计算违约金,没有提供其损失的相关证据,其要求增加违约金或者超过合同约定之外计算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认为张先生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了付款义务,开发公司迟延交付标的房屋,应当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同时,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低,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购房者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的规定,仲裁庭依法予以适当调整,调高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仲裁庭裁决开发公司给付张先生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及仲裁费用共计1.2万余元。
  哈尔滨仲裁委提醒市民:在购买房屋签订购房合同交付款项后,开发商如果出现房屋逾期交付,交付之后房屋质量出现暇疵,小区绿化与配套设施与当初销售的承诺不符,产权证逾期办理等问题时,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彻底解决纠纷,理性维权、依法维权才能使权益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