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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业务合同

更新时间:2017-03-20 16:32:46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2531次

广告发布业务合同


广告客户或代理单位名称(以下称方):

广告发布单位名称(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 日至 日期间发布 广告。

二、广告发布媒介为

三、单位广告规格为

四、广告采用 样稿(样带),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稿(样带)。

五、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应要求甲方做出修改,甲方做出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发布。

六、广告样稿(样带)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保存。

七、广告单价 元,加急费 元,其它费用 元,扣除优惠 元,扣除代理费 元,播出次数 元,总计 元。

八、甲方应在 日前将广告发布费付给乙方,付款方式

九、违约责任

十、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一、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条款

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律师函、法院文书、仲裁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号:

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号:

在不限制前款规定效力的前提下,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以预留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向另一方预留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短信、彩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任何通知、信件、律师函、法院文书、仲裁文书之日即视为已送达。

任何一方于本合同项下预留之送达地址、接受通知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关文件通过上述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送达后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

十二、其它

十三、广告的编排方式和发布时间表:

广告编排方式(广告发布总条、次、时段、版面等)

日月

1

2

3

4

5

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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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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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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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广告客户或代理单位(甲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挂:

邮政编码:

图文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广告发布单位(乙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挂:

邮政编码:

图文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根据需要,双方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对本合同进行鉴(公)证。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