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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更新时间:2026-02-25 14:54:09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376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发起人友好协商,决定设立“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二条 本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各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公司为永久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第四条 公司发起人分别为:________

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宗旨是________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________

第四章 

第七条 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募集的对象为法人、社会公众。

第八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________%,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第九条 公司股东以登记注册时的认股人为准。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有价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即为其所认购股份的书面凭证。

第五章 筹备委员会

第十三条 根据发起人提议,成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各发起人推举的人员组成,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一切活动。

第十四条 筹备委员会的职责

1. 负责组织起草并联系各发起人签署有关经济文件。

2. 就公司设立等一应事宜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请求批准。

3. 负责开展募股工作,并保证股金之安全性。

4. 全部股金认缴完毕后30天内组织召开和主持公司创立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

5. 负责联系股东,听取股东关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人员构成及人选意见,并负责向公司第一届股东大会提议,以公正合理地选出公司有关机构人员。

第十五条 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实行日常工作制。

第十六条 筹备委员会成员不计薪酬,待公司设立成功后酌情核发若干补贴。所发生的合理开支由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后由公司实报实销。发起人的报酬由各发起人协商,报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筹备委员会自合同书签订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召开,选举产生董事后,筹备委员会即自行解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股东应将认购的股款汇入公司筹备委员会指定的银行账户。缴款时间以汇出日期为准。

第十九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条 送达地址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在不限制前款规定效力的前提下,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以预留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向另一方预留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短信、彩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任何通知、信件、法律文书之日即视为已送达。

任何一方于本合同项下预留之送达地址、接受通知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关文件通过上述地址/电话/电子邮箱送达后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书一式   份,于________________日在   市签订,并自签订后生效。

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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