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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程居间合同

更新时间:2021-08-26 16:50:28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471次

运输工程居间合同


委托方(甲方):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种类:
数量: 包装:
中介服务方(乙方): 证件: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货物运输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货物寻找适合装货的车辆。
第二条 甲方货物发往地址:
第三条 甲方对运输车辆的要求:
第四条 甲方对运输车辆时间的要求:
第五条 乙方为甲方寻找合适车辆后,由甲方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
第六条 甲方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后或开始实际履行货物运输合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居间服务费 元。
第七条 甲、乙双方签订货物运输居间合同后,甲方预先支付乙方在居间活动期间的必要实际费用 元。如果乙方促成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先前预付的费用从居间合同价款中扣除;未促成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甲方预先支付的必要实际费用将不予退回,作为乙方从事居间活动支付的通讯费、交通费等必要费用。
第八条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机会或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提供信息,有关货物运输的条款由甲方和实际承运人直接洽谈,货物运输的权利义务也是甲方和实际承运人承担,乙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九条 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实际承运人及信息有审查义务;乙方只提供实际承运人信息,对实际承运人信息没有审查义务;如果甲方对实际承运人及承运人信息未经审查,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甲方未按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用的,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务总价款20%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条款

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律师函、法院文书、仲裁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号:

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号:

在不限制前款规定效力的前提下,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以预留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向另一方预留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短信、彩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任何通知、信件、律师函、法院文书、仲裁文书之日即视为已送达。

任何一方于本合同项下预留之送达地址、接受通知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关文件通过上述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送达后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有效期限: 日至 日止。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