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下载 > 示范合同 > 合伙合同 > 正文

网店合伙协议

更新时间:2021-09-26 15:58:24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409次

网店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甲):______________,男,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乙):______________,男,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以上各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合作之事达成一致,协议内容如下: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伙经营_____网店(集市店即C店),主营:箱包项目。甲方为_____网店实际拥有者,合作结束到期后乙方必须无条件归还甲方_____网店,甲方必须在合作结束三个工作日内结清利益分成。
一、 合作投资方式与权益:
1. 自合同签订起前三个月甲方提供箱包货源,为_____网店主营商品,后续为乙方提供箱包货源直至合同结束。
2. 自合同签订起前三个月乙方提供_____网店运营费用:(包括:网店推广费用,网店装修费用)乙方无法达到时,甲乙双方可沟通协商,后续由甲方提供直至合同结束。
二、网店的费用和利益分配:
1.费用构成:
_____网店所有投资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后提供,甲方主要负责网店日常运营,人事管理,运营方向制定,乙方主要负责_____网店线下销售以及货源管理,客户管理与维护,合同签订。
2. 收益分配
甲方为_____网店拥有者与投资者,占_____网店销售所得利润百分之六十,乙方为_____网店投资者,占_____网店销售所得利润百分之四十,收益每季度分配一次。
3.利润构成
利润是指每季度总销售额扣除箱包(货源)成本、运营过程中产生或附带的费用、人员工资后的余额。
四、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1. 自合同签订起甲方主要负责_____网店日常运营管理,人事管理,并有人事调动以及网店运营方向决策权,甲方在乙方多次未能做到自己的义务的时候可以有权终止合同。
2. 自合同签订起乙方主要负责_____网店线下销售以及货源管理,客户管理与维护,合同签订,并有经营账目的知情权,乙方在甲方多次未能做到自己的义务的时候可以有权终止合同。
3. 甲方必须认真做好网店日常运营工作,主要工作有:_____网店行情分折,营销,策划,推广,广告维护,摄影,设计等重要工作,乙方应予以全力支持与配合。
4.乙方必须认真做好网店线下销售以及货源的管理,客户的管理与维护,合同的签订等事宜,乙方在有困难的时候,应提前一天通知甲方,甲乙应予以全力的支持与配合。
三、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下的条款均视作违约、做出违约行为的一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果守约方确认,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仅采取赔偿的补救措施是不够的,则守约方还有权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四、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各方无法协商解决,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二条 本合伙_____网店初定经营期限为 _______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 共同经营的_____网店中,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 共同经营的项目中,甲乙双方利润分配为甲方百分之六十,乙方百分之四十,风险承担同利润。
第四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_______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条款

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律师函、法院文书、仲裁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号:

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号:

在不限制前款规定效力的前提下,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以预留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向另一方预留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短信、彩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任何通知、信件、律师函、法院文书、仲裁文书之日即视为已送达。

任何一方于本合同项下预留之送达地址、接受通知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关文件通过上述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送达后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甲):____________           合伙人(乙):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