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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赊欠买卖协议

更新时间:2017-03-20 16:22:51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992次

本示范合同仅供参考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愿将 货 件卖与乙方,约定 年 月
日交付。
第二条 货价每件(吨)人民币 元整(或依照交货日交货地的市价为标准)。
第三条 乙方应自交货日起算 日内支付货价与甲方,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
第四条 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或仅能交付一部分时,应于
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买卖协议,但须接到通知日起算 日内答复,逾期即视为承认延期。
第五条 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又未经依前条约定通知乙方时,乙方可限相当日期催交货,倘逾期仍不交时,乙方可解除协议。
第六条 如因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按期交货或一部分货品未能交清的,得延缓至不能交货原因消除后 日内交付。
第七条 乙方交款之期以甲方交货之期为标准。乙方逾交款日期不为交款的,甲方得定相当期限催告交款,并请求自约定交款日期起算至交款日止,按每日 的比例计违约金。
第八条 甲方所交付的货品,如有不合格或品质恶劣或数量短少时,甲方应负补充或交换或减少价金的义务。
第九条 乙方发现货品有瑕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限期请求履行前条的义务,倘甲方不履行义务时,乙方除可解除协议外并可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是一条 送达地址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任何一方地址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关文件送达上述地址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双方签字之日起即时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