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6-02-24 14:27:00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86次
棉花买卖合同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货
人
名
站 到
站 品
种
规
格 质
量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吨)
全年合计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二、交(提)货方式: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四、煤炭单位及执行期:
五、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八、其他约定事项:
出 卖 人 买 受 人
出卖人名称(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名称(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 邮政编码:
九、送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
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
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在不限制前款规定效力的前提下,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以预留之
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向另一方预留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
以发送短信、彩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任何通知、信件、法律
文书之日即视为已送达。
任何一方于本合同项下预留之送达地址、接受通知之手机号码/电
子邮件地址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关文
件通过上述地址/电话/电子邮箱送达后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法
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
收
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