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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更新时间:2017-03-20 16:54:52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2039次

合同编号:

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人民防空工程,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状况

人民防空工程坐落: 市(县) 区(镇)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邮政编码: 使用面积:

工程质量状况:

租赁用途: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日起至 日止。

合同生效后 天内出租人将工程交付承租人。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和使用费缴纳时间、方式

1、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每平方米(每个柜台、店铺)每月 元,共计 元;

2、使用费缴纳时间与方式:

第四条 租赁期间工程维修

租赁期间工程维修由出租人负责。出租人的维修范围包括:工程主体结构,防护和主要风、水、电设备设施,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出租人维修工程时,承租人应予以协助。

出租人也可委托承租人就其中某一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责或抵付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也可约定解决方式。

租赁期间工程维修由承租人负责的,其维修范围和费用负担由双方在本合同第十三条中约定。

第五条 工程租赁期间的水、电、暖、通信、 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第六条 租赁工程的装修

工程租赁期内;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工程按使用需要进行装修。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工程进行装修,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租赁合同期满,

对工程装修的处理:

第七条 工程租赁期内;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按使用需要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范围:

租赁合同期满,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处理:

第八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变更

1、出租人将工程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本合同在租赁期间对受让第三人继续有效。

2、承租人因经营需要,经出租人同意,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将工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

第九条 工程租赁用途的变更

工程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当保持工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如需变更用途,应当书面报经出租人同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条 租赁合同的解除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拖欠工程使用费达到 天或者拖欠水电费达到 天以上的;

2、擅自将工程使用权转让的;

3、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进行装修改造的;

4、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租赁用途的;

5、利用工程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逾期 天未交付工程供承租人使用的;

2、提供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不能正常使用的;

3、在本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内未尽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的。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出租人责任

1、未按时提供合同约定条件的工程,负责赔偿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2、未按时(或按本合同约定)维修工程,偿付违约金

元;

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工程主体结构、

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损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二、承租人责任

1、未按时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应如数补缴,并按每天千分之二的比例加收滞纳金;

2、由于使用不当或其他承租人原因造成工程损坏及发生安全事故的;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

3、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进行装修改造的;负责按出租人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4、逾期不归还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除补缴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外,偿付违约金 元。

三、因国家战备需要终止合同,出租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条款

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律师函、法院文书、仲裁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号:

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号:

在不限制前款规定效力的前提下,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以预留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向另一方预留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短信、彩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任何通知、信件、律师函、法院文书、仲裁文书之日即视为已送达。

任何一方于本合同项下预留之送达地址、接受通知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关文件通过上述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送达后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任何一方需要提前解除或续签合同,应提前 天与对方协商。

2、

3、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由双方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承租人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承租人取得使用证后本合同生效。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