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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拆借合同

更新时间:2017-03-20 16:36:49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865次

示范文本,仅供参考

资金拆借合同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向乙方借出资金,乙方同意按期归还本息,为维护甲乙双方正当权益,根据恪守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特订立下列条款:
第一条  甲方拆出款项、乙方归还款项,均应按合同规定按期划款,并确保款项当天到账。因资金未按时到账而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条  利息清算:拆借资金利随本清,拆借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
第三条  逾期与提前还款:拆借资金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还款时间归还,逾期部分,自逾期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罚息。拆借合同未到期,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提前还款,否则违约方要赔偿提前还款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五条  合同的终止:甲方收到乙方归还的本合同的全部款项,经查收无误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分别留存;如需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当地人民银行留存一份。
第七条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八条 送达地址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在不限制前款规定效力的前提下,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以预留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向另一方预留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短信、彩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任何通知、信件、法律文书之日即视为已送达。

任何一方于本合同项下预留之送达地址、接受通知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关文件通过上述地址/电话/电子邮箱送达后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

拆出方(盖章)________          拆入方(盖章)________


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         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


(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         (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