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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股本贷款合同

更新时间:2017-03-20 17:02:00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233次

示范文本,仅供参考

联营股本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

贷款人:______

借款人:______

借款人为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增加外汇收入,组建联营(合作)企业,向贷款人申请联营股本贷款。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恪守下列条款。

一、贷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贷款最高金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二、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自__年__月_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三、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限用于借款人与____组建(合作)____厂的投资股本。

四、贷款利率及利息计收

1. 本合同项下为月息___‰(一个月以30天计算)。

2. 贷款使用期间,若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总行调整贷款利率,本合同规定利率将作相应调整。

3.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按季计收,每季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

4. 贷款利息由贷款人在结息日主动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专用基金存款户中或其他帐户中收取,或由借款人在结息日前三个工作日前将利息汇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

五、贷款支用

1. 本合同所列贷款,借款人应按照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支用,如有改变,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2. 借款人未向贷款人提出改变支用时间的申请并取得贷款人同意,其超过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未支用货款金额的一部或全部,应视为自动取消,未支用金额不得再继续支用。

3. 借款人在支用贷款时, 应在实际支用日三个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交有关贷款凭证,贷款人凭以发放贷款。

六、贷款的偿还

1. 本合同项下贷款应按申请书所列还款计划偿还。由于客观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才能延期偿还。

2. 借款人以贷款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前利润归还贷款。

七、贷款保证

1. 借款人用企业自有的设备折旧、生产发展基金及其他企业基金为还款保证,借款人不能按合同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在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扣收。

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由_______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书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

八、违约及违约处理

(一)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中一项或数项时即构成违约:

(1) 借款人不能按申请书所列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

(2) 借款人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3) 借款人所投资的联营企业在贷款期内由于任何原因“关、停、并、转”,或联营(合作)双方中止联营(合作)。

(4) 借款人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

(二)违约处理

借款人构成前款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按下列条款一项或数项规定处理。

(1) 以书面通知借款人,告知其违约问题,并责成限期采取有效措施,违约行为。

(2) 对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和挤占挪用贷款,在本合同规定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100%

(3) 对借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对逾期部分的贷款在本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30%

(4) 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全部金额或尚未支用的贷款余额。

(5) 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由贷款人从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主动扣收,或采取贷款

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追索。

(6) 向担保人索追索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

九、合同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1. 本合同经借款人、贷款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在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2. 除由于贷款违约原因外,借款人或贷款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征得另一方同意,双方未协商一致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3. 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合同双方应对本合同作相应的修改、变更或解除。

十、其他

1. 本合同项下贷款项目的贷款申请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其所列各条款与本合项下的有关条款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按月提供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人有关资料。

3.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4. 送达地址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在不限制前款规定效力的前提下,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以预留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向另一方预留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短信、彩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任何通知、信件、法律文书之日即视为已送达。

任何一方于本合同项下预留之送达地址、接受通知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关文件通过上述地址/电话/电子邮箱送达后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

借款人:______________(公章)    贷款人:______________(公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签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签章)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