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03-20 16:26:24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797次
示范文本,仅供参考
城市规划设计合同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规划设计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规划设计委托概况:
1.1 规划设计委托文号、日期
1.2 规划设计地点范围
1.3 规划设计规模
1.4 规划技术深度要求
1.5 预计工作日期及阶段划分
第二条 甲方按时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序号 |
文件及资料名称 |
内容要求 |
份数 |
提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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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乙方按时向甲方提交以下规划设计成果:
序号 |
文件及资料名称 |
内容要求 |
份数 |
提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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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经费及其支付方式:
4.1 甲方应支付合同项目的规划设计费总额为(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 元),收费计算标准详见规划设计费计算表。
4.2 规划设计费按规划进度分期支付。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甲方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 %,计(大写) 元(小写: 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甲方再支付 %即(大写) 元(小写: 元);乙方提交全部规划设计成果后 天,甲方付清其余规划设计费,计(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五条 双方责任
5.1 甲方责任
5.1.1 甲方委托规划设计任务时,必须向乙方明确规划技术深度要求和阶段划分,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向乙方提供所需文件及资料,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及时限负责。
甲方提交上述文件及资料超过规定期限15天内,乙方按本合同规定交付规划设计成果时间相应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规划设计成果时间。
5.1.2 甲方变更委托规划设计项目、规模、技术深度要求或提交的文件资料错误、或提交资料后又需作较大修改,导致乙方规划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5.1.3 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规划设计工作时,甲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未付定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定金;乙方已开始规划设计的,甲方根据乙方该阶段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规划设计费,不足一半时,按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全部支付。
5.1.4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分期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向乙方多支付相应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上级对设计成果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设,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规划设计费。
5.1.5 甲方要求乙方比本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规划设计成果时,甲方应支付赶工费,具体金额由双方另议。
5.1.6 甲方可委托乙方代为收集所需文件和资料,并支付所需费用,具体金额由双方商定。
5.1.7 规划设计成果的设计版权归乙方所有,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乙方交付的规划设计成果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5.1.8 甲方应为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5.2 乙方责任
5.2.1 乙方按国家现行的规划设计标准、规范进行规划设计,根据甲方提出的技术深度要求,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向甲方提交规划设计成果。
5.2.2 乙方对其提交的规划设计成果质量负责,并负责对规划设计成果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进行修改、补充。
5.2.3 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双倍赔返定金;未收定金的,不予赔偿。
5.2.4 因乙方原因延误了设计成果最终交付时间的,每延误一天,乙方减收该项目设计费的千分之二,赔偿最高限为全部规划设计费。
5.2.5 乙方按甲方要求交付规划设计成果后,参加有关上级组织的规划设计成果的审查活动,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过本合同规定任务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需增加的内容及涉及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作为本合同的补充部分。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条款
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律师函、法院文书、仲裁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号:
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号:
在不限制前款规定效力的前提下,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以预留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向另一方预留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短信、彩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任何通知、信件、律师函、法院文书、仲裁文书之日即视为已送达。
任何一方于本合同项下预留之送达地址、接受通知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关文件通过上述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送达后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
第八条 其他事宜
8.1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解决。
8.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当及时协商并共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3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8.4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后,本合同即行废止。
委托单位︵甲方︶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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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签章)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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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经办)人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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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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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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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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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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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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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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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单位︵乙方︶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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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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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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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签章)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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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经办)人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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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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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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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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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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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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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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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规划设计单位准入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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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费计算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规模 |
工日定额 (工日/公顷) |
难度系数 |
物价系数 |
计算机出 图系数 |
其他系数 |
设计费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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