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9-23 14:23:03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2204次
合同编号:
弱电工程合同
一、合同原则
甲方根据需要提出设计、施工及使用要求,并委托乙方负责本合同书工程项目的技术设计、设备选型、系统配套、采购、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J115-87)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75-94)和建设单位提出的各项技术要求。为明确双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及系统投入使用以后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二、工程准备
1、甲方:
1) 及时提供给乙方所需有关图纸、资料。
2) 及时做好乙方进场后的供电工作及设备接地装置。
3) 提供乙方现场器材存放场地。
4) 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委派专人配合乙方施工。
2、 乙方:
1) 合同生效后先完成前期管线铺设及支架固定安装工作,根据甲方工程施工进度时间乙方准备后期的管线铺设及设备的购置、配套及模拟调试。
2) 乙方施工期间,服从甲方现场管理。
三、工程期限
1、工程期限要求:自乙方收到甲方工程确认我方来完成后,乙方安排人员准备好施工材料及主要使用设备进场施工,10天以内完工。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责任,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2、如遇下列情况,工期相应延长:
1) 甲方未能及时提供有关进场施工条件,影响进场施工。
2) 甲方土建或装修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安装设备。
3) 甲方提供的有关工程资料不准确,导致重大设计变更。
4) 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四、工程总造价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款
项目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金额 (元) |
使用单位 |
监控 |
见清单 |
见清单 |
见清单 |
|
|
网络 |
见清单 |
见清单 |
见清单 |
|
|
优惠后合计金额: 大写: |
工程报价为人民币含税价(大写): (¥: 元)。该造价为本合同工程总价格。(详细清单见附件一)。
五、付款方式
1、 工程预付款:本合同签订后并在收到乙方出具的17%增值税发票10 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金额(大写): 。
2、 工程结算款: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造价金额(大写): 。如有工程变更,则在结算阶段一并计算,甲方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所有货款的支付必须是在乙方提交正规的17%增值税发票后予以支付。
3、 工程质量保证金: 系统竣工验收 内付清。
4、 具体结算方式: 。
乙方账户信息: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5、开发票时间:
①预付款发票:合同签署后,乙方按照合同金额的30%,提供增值税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按发票同等金额付款给乙方指定帐户。
②结算款发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按合同金额的65%,提供增值税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按发票同等金额付款给乙方指定帐户。
③保证金发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乙方按合同金额的5%,提供增值税发票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按发票同等金额付款给乙方指定帐户。
六、施工与设计变更
1、 乙方根据甲方所提出的详细使用要求进行系统方案设计,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交甲方确认后,作为乙方工程施工的依据。
2、 施工与设计资料作为工程实施的有效依据,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3、 施工过程出现设计变更须以文件形式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作为合同附件。
4、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双方对增加的工程价款另行协商确定。若未约定的,可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七、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1、 对产品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 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数量、规格和质量或有关软件或有关工程不合规定,应妥为保管,并在3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货物收到之日起10天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符合规定。
2)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2、 工程完毕,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报告,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并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竣工预验收,甲方接到竣工报告后5天内组织有关人员对系统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3、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4、 调试运行结果必须符合甲方功能和性能的技术要求:《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198-94标准》。
5、 验收标准具体内容:
1) 工程所选用之器材管材与合同规定的牌子、规格相符,稳定可靠,配件美观;
2) 线路敷设和设备安装全部完成;
3) 安装位置与双方商定的位置相符;
4) 系统可以正常运行,操作自如。
八、售后服务
1、 工程完工后,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并签订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所有的设备及产品均提供 免费上门保修服务,终身维护服务。
2、 保养范围包括系统线路检查及相关设备维修。设备故障报修的响应时间:维修人员接到维修通知后保证在48个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维修,遇到紧急故障时则在8个小时内到赴现场进行处理,并保证非人为严重破坏的所有故障情况在当天修复。如果设备故障8小时仍无法排除故障,乙方则在24小时内提供不低于故障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的备用设备替代故障设备,直至故障设备修复。如因乙方设备造成不能在72小时内不能解决问题,影响甲方正常使用,每超过1天,乙方承担项目总价的0.1%违约金,因甲方提供的设备或施工现场的配合方面造成乙方不能在72小时内解决故障,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及时上报原因并提供最佳解决方案完成故障维修。
3、 所有设备维修服务均为上门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均不再收取。同时应提供系统扩充、升级方面的技术支持服务。保修期内,乙方定期对系统进行现场保养维护,包括关键设备的季度检修、年度测试检查和不定期抽测检查,并提交检修和测试报告。
4、 保修范围,乙方按安装之系统的正常运行和跟踪保养服务,排除系统中潜在的各种故障及隐患,热诚解答并解决客户反馈之有关问题。因自然灾害、人为损坏、雷击、电流过大,及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机器故障或损坏,不在免费保修范围之内。每次维护中所耗材料及零配件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实用实销,一次付清。
5、 定期保养,乙方将每季度一次派专人对系统进行跟踪保养(只限保修期内用户)。保修期过后视甲方实际情况知会乙方。
6、 系统操作培训,乙方将制定一套完整的培训计划,并派人员现场对甲方员工提供免费的系统操作培训和操作书面程序,直到甲方员工能操作使用。甲方必须配合组织好相关人员一批培训完。
7、 甲、乙双方相关人员应就本系统的安装及维护工作坦诚合作,互相支持,大力配合,以更好地完善本工程。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责任
1) 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或因土建装修工程延误,本工程除竣工日期自然延期外,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工程进度期限给乙方付款。
2) 工程未交付使用,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视为甲方已经验收合格,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若造成工程损失的,其损失由甲方承担。
3) 在规定的时间内甲方不能配合进行工程验收,应由甲方承担乙方有关损失,并按合同规定验收期限给乙方付款。
4)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日应向乙方偿付工程总造价的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除甲方一次性按照工程总造价的 %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 甲方不得无故单方面终止协议。否则,甲方须向乙方按照本合同工程总造价的
%支付违约金。
2、 乙方责任
1) 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乙方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2) 工程验收合格后应交付甲方详细全部设备的产品说明书和维修使用说明。
3) 在施工中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安全责任事故,除自负责任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因非乙方自身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由事故责任方负责。
4) 对现场所有已完工的建筑装修、设计、器材负有保护的责任,施工时如损坏甲方或第三方财产,由乙方负责赔偿。
5) 乙方未按时完工,逾期每日应向甲方偿付工程总造价的 %作为违约金。逾期工期超过30日的,除乙方一次性按照工程总造价的 %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 乙方不得无故单方面终止协议。否则,乙方须向甲方按照本合同工程总造价的 %支付违约金。
十、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2、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经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 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法律及有关规章规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双方无条件服从该鉴定的结论。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条款
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律师函、法院文书、仲裁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号:
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号:
在不限制前款规定效力的前提下,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以预留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向另一方预留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短信、彩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任何通知、信件、律师函、法院文书、仲裁文书之日即视为已送达。
任何一方于本合同项下预留之送达地址、接受通知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关文件通过上述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送达后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
十二、 附则
本合同共 X 份,甲方执 X 份,乙方执 X 份。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有补充协议及工程技术变更,经甲乙双方认可签字,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