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6-02-25 09:57:30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74次
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
______(以下简称“客户“)与_______(以下简称“工程咨询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客户委托工程咨询单位提供_____(列明委托服务内容)咨询服务,并已接受工程咨询单位为履行该服务所提出的建议书和其他报价等文件。
二、本协议中的词语与所属的服务协议书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① 委托函或中标函;
② 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通用条件;
③ 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专用条件;
④ 附件,即
附件A___委托工程咨询服务范围;
附件B_____客户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
附件C_____报酬和支付;
⑤ 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四、鉴于客户按下文规定向工程咨询单位的各项支付,工程咨询单位承诺按照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附件A中议定范围内的咨询服务。
五、鉴于工程咨询单位按上文规定履行咨询服务,客户承诺按照本协议书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工程咨询单位支付协议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六、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七、送达地址: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八、在不限制前款规定效力的前提下,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以预留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向另一方预留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短信、彩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任何通知、信件、法律文书之日即视为已送达。
九、任何一方于本合同项下预留之送达地址、接受通知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关文件通过上述地址/电话/电子邮箱送达后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
十、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份,双方各执___份。
本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客 户:(签章) 工程咨询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地址: 地址: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签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