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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2)

更新时间:2017-03-20 15:22:42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576次

示范文本,仅供参考

居间合同(2)

合同编号:

委托人:×××(个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地址)

居间人:×××(个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地址)

委托人与居间人就下列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也可以写为:委托人与居间人经过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写明委托事项的内容、范围等,例如,委托对方提供订约机会等情况)

第二条 时间范围

(写明在什么期限内提供的媒介有效)

第三条 报酬

(写明居间报酬的数额、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方式)

第四条 保密条款

(写明需要保密的内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第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纠纷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

委托人:×××(签章)

居间人:×××(签章)

×年×月×日

(如果是法人单位,可以附双方法定代表人、电话、电报挂号、开户银行、户名、帐号等内容。)

2.说明

居间合同也称为中介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成交机会或者充当订立合同的媒介,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报酬的协议。在居间合同关系中,提供居间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另一方为委托人。订立居间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所委托居间从事的活动内容,包括种类、范围和要达到的要求,给付酬金的数额、方式和时间。

(2)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说明自己能够做到什么程度、需要什么条件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

(3)合同中应当订明违约责任条款。居间人不尽职守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委托人的损失。居间人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的机会负有保密的义务。

(4)送达地址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在不限制前款规定效力的前提下,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以预留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向另一方预留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短信、彩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任何通知、信件、法律文书之日即视为已送达。

任何一方于本合同项下预留之送达地址、接受通知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关文件通过上述地址/电话/电子邮箱送达后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