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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

更新时间:2026-02-25 13:40:57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374次

居间合同

委托人______称为甲方,居间人______称为乙方,兹为不动产房屋委托出卖订约的媒介经当事人议定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所有次条记载不动产房屋愿以______元整出卖事宜,委托乙方办理订约的媒介一切行为,而乙方承任。

第二条 本合同不动产房屋如下:

地点: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门牌号: ________________ ______ ______

式样: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构造:砖造盖______红瓦住屋一幢

建筑面积: __________平方米

第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间自_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月止满_____个月。

但期间届满后不再另订合同的,本合同自然消灭。

第四条 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不得擅自另再委托他人,或自专与他人订约出卖等情事。

第五条 委托事务有关费用由甲方负担,而乙方必须提示其必要款额凭据或计算书或说明原因时,甲方应酌情付给。

但委托事务终了时应即互相会算多还少补。

第六条 乙方关于订约事项就其所知,应据实报告于甲方,对于订立合同或支付款项无能力的人不得为媒介。

第七条 甲方应于乙方媒介而成立合同办妥授权事务完竣时,给付乙方人民币______元整为本件办理委托事务的报酬金。

第八条 前条报酬金于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未完成授权事务者,乙方应丧失该项报酬的请求并应偿还费用。

前项情形甲方已有先付费用的,乙方应即退还甲方。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订明事项依法的规定及有关法令的规定准用。

第十条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代书费及应贴印花由甲、乙双方各负担其半额。

第十二条 达地址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在不限制前款规定效力的前提下,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以预留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向另一方预留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短信、彩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任何通知、信件、法律文书之日即视为已送达。

任何一方于本合同项下预留之送达地址、接受通知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关文件通过上述地址/电话/电子邮箱送达后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

居间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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