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6-02-26 09:13:59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369次
数据委托处理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
证件号码:
注册地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乙方(受托方):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
证件号码:
注册地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本合同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数据委托处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甲方按照如下范围和规则向乙方提供原始数据:
数据名称: 。
数据内容: 。
数据规模: 。
数据来源: 。
1.乙方应当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加工形成结果数据。
(1)数据标注,对数据进行分类、标记或注释,以便于机器学习模型的训练和验证。
(2)数据存储,将数据保留在某种持久性媒介(如硬盘、固态驱动器、云存储服务等)上。
(3)数据分析,通过特定的技术和方法,对数据进行整理、研究、推理和概括总结,从数据中提取有用信息、发现规律、形成结论。
(4)数据清洗,识别和纠正(或删除)数据中的错误、重复或不准确的记录。
(5)在运营、维护网站、信息系统、数据库的过程中,对其中的数据进行存储、维护。
(6)其他处理方式(具体说明): 。
2.乙方开展受托处理活动应当形成的结果数据包括下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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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数据1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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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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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质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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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数据2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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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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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质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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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双方可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数据质量的量化指标,如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时效性、可访问性等。
3.甲方享有结果数据的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同时,甲方□同意□不同意授予乙方对于结果数据享有□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
1.乙方在加工形成结果数据的过程中存在如下过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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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数据名称 |
数据内容详细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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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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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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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享有前款第 项过程数据的□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乙方享有前款第 项过程数据的□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
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委托费用。
2.甲方保证其提供数据的行为不侵害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
3.由于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之外,补正原始数据或变更要求,导致乙方处理成本增加或者服务范围发生实质变化的,应由双方另行协商。
4.乙方保证其处理数据的行为不侵害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在数据处理过程中保障数据不受未授权访问和泄露。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篡改数据,不得向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披露或转让数据。
6.乙方严格遵守甲方提供的数据使用指南和操作限制(如有),同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7.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8.乙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乙方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9.乙方如收到针对甲方所委托数据的如下信息或发生如下情况,应立即通知甲方:
(1)第三方提出关于原始数据、过程数据、结果数据的任何请求,包括但不限于访问、复制、更正、转移、删除、撤回同意等。
(2)任何与原始数据、过程数据、结果数据及委托处理活动有关的投诉、权利主张、指控。
(3)发生或可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遭到泄露、未经授权访问、滥用、篡改、毁损、丢失等。
除非得到甲方明确授权,乙方不得自行对上述任何情形做出回应。乙方应及时、全力配合甲方对上述任何情形做出回应或采取措施。如果发生数据安全事件,乙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甲方通报事件详情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协助甲方妥善应对数据安全事件并履行相关报告及通知义务。
10.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根据甲方的以下指示处置数据: 。
1.乙方仅能在委托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内开展处理活动,不得对数据委托处理的范围进行任何扩展、限缩或其他变更。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依据法律规定或实际情况需要变更数据委托处理的既定范围,则相关方应主动向对方提出,并由双方通过书面方式进行确认。
2.乙方对原始数据的处理活动除需遵守以上限制外,还应遵守以下要求: (可填写处理期限、处理环境等要求)
1.乙方应当以第 种方式向甲方交付结果数据以及产权归属于甲方的过程数据。
(1)电子交付
通过以下方式实现数据的线上传输:
□网盘;
□应用程序接口(API);
□其他云端存储服务: 。
(2)物理交付
通过以下方式实现数据的离线交付:
□硬盘、光盘、U盘等存储介质;
□其他: 。
2.数据交付完成时间: 。
各方未对数据交付时间作出约定的,在以下条件满足时视为数据交付完成:
(1)电子交付:数据进入双方指定用于交付的数据空间且乙方向甲方提供链接、密钥、说明文件(如有)时。
(2)物理交付:以专人递送、快递、挂号信形式发出的,接收人签收之时。
3.数据交付如需指定特定接收主体,各方一致确认:甲方的指定数据接收人为 (姓名/职位)。
1.数据验收期限为 。
2.甲方应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完成验收。甲方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但乙方在交付时知道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约定的除外。
3.甲方对数据提出异议的,应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及证据,双方共同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甲方在未完成验收的情况下将数据投入实际使用的,视为认可相应数据符合使用要求,但非经使用则无法判定数据质量的除外。
甲方在验收期内发现数据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第二条及其他条款要求并通知乙方补正的,乙方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提供修正或补充的数据以符合合同约定。如乙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在限定时间内修正或补充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方案。若协商不成,甲方有权选择以下解决方案之一:
(1)甲方按照通过验收的数据,按比例或价值向乙方结算服务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中对应未通过验收数据的服务费用。
(2)如乙方未通过验收的数据数量/内容超过 %的,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无法修正或补充的,甲方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1.费用计算(含税):甲乙双方确认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计算费用。
(1)固定价格: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总额为 (大写: )。
(2)按量定价:采用按实际工作量计费方式,甲方按照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费用。
2.支付方式:甲方应当根据下列第 种方式向乙方支付。
(1)分期支付
第一笔: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费用总额的 %,金额为 (大写: )。
第二笔:数据全部交付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费用总额的 %,金额为 (大写: )。
第三笔:验收通过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费用总额的 %,金额为 (大写: )。
(2)一次性支付
□合同签订□验收通过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
3.乙方应依法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如因国家税务政策变更等导致税率变化,应以变化后的税率为准。
4.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5.甲方开票信息:
公司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1.除本合同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委托处理事项全部或部分委托给任何第三方处理。
2.甲方同意乙方转委托的条件为: 。
3.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转委托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处理目的与方式、处理地点、处理期限等方面)不得超出甲方委托乙方处理数据的范围。乙方应确保转受托方的数据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对于由乙方直接指示转受托方的数据处理活动,转受托方有任何侵权或违约行为的,乙方应与转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复制、留存其在本合同项下取得的任何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原始数据及委托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过程数据、结果数据等)及其副本。乙方如果为了满足数据处理活动正常开展的需求,或者为了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需要复制、留存上述数据的副本,应提前书面告知甲方该需求或要求以及留存的数据副本情况。在该需求或要求满足后,乙方应及时销毁或返还数据副本,并提供证明。
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在委托处理期限届满、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或经甲方要求(以先发生的为准)后,乙方应及时销毁或返还委托处理所涉全部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原始数据及委托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过程数据、结果数据等
)及其副本,不得保留上述数据及其副本,并提供其已销毁或返还数据的证明。
3.返还数据时,乙方应协助甲方妥善接收、处置数据,并提供充分的指导和便利。
1.在本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如果任何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软件、数据库、信息系统、服务器、算法、模型等)涉及本合同当事人或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1)各方应确保己方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各方应尊重对方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中对方或第三方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并确保不实施任何侵害对方或第三方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行为。
2.一方侵害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造成对方损失或需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受害方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各方对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保密信息,如 ,无论本合同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直至相关信息经合法渠道成为公开信息。
1.各方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原始数据、过程数据、结果数据。
2.各方均应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丢失或被非法访问。在发生数据泄露或其他安全事件时,当事人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减轻损害后果,并及时向相对方通报事件详情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3.本合同项下数据委托处理过程涉及跨境传输的,应依照数据跨境流动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办理,各方负有相互配合的义务。
1.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相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一方违约后,相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相对方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泄露、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或者保密信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违约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
1.甲乙双方书面一致同意确认,可补充、变更、解除本合同。
2.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他当事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或处理范围处理数据,或结果数据的合法性、合规性、权属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
(2)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且经甲方催告仍不履行义务超过 个工作日的。
(3)乙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原始数据的重大泄露或滥用事件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要求委托处理的原始数据在合法性、合规性、权属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
(2)甲方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且经乙方催告仍不履行义务超过 个工作日的。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中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
4.本合同构成双方关于数据委托处理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之前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理解和通信,前述内容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则以本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下接签署页)
以下为本合同签署页,无正文。本合同签署于 (填写具体城市) (填写具体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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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盖章) |
乙方: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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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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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