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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设计委托合同

更新时间:2026-05-12 12:39:07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23次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执行。

第一条  甲方选择的具体项目为 网站设计建设,

共向乙方交纳人民币(¥)。

第二条  此项目的具体服务内容为:

1.

2.

3.

第三条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需向乙方交纳30%预付款,金额为人民币(¥)。

第四条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在工作日内完成网站的静态页面的初稿制作,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30%的制作费,金额为人民币(¥),乙方在工作日内完成网站的程序制作;网站成功上线后,在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剩余40%的制作费,金额为人民币(¥)。网站上线后,在百度自动抓取范围内能够达到直接输入中文项目名称搜索的结果。

第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签定合同之日第二年起,如续签合同甲方需向乙方交纳 杀毒、备份、解析、域名、空间的维护费用合计壹仟贰佰元整(¥1200)。

第六条  维护范围:维护包括成型网站的正常运行、域名的正确解析、已有栏目里面内容(图片、文字)的更换、每周一次的定期杀毒、每月一次的数据备份。

维护范围不包括:网站栏目的增加、网站功能的更换、网站整体色调的修改、网站框架布局的调整、以及各个栏目表现形式的重置。

第七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签订合同后,需向乙方提供相关建站的完整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甲方资料的真实性或资料提供不及时,造成网站不能按时开通。责任由甲方负责。

2、不利用网站发布非法内容,网站中涉及的图片和文章乙方不负责版权的审查工作,网站制作完成交予甲方使用并结清相关款项以后,即为甲方默认网站所有资料的来源,如涉及版权问题,乙方不付任何法律责任。

3、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暂行规定》、《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互联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乙方责任:

负责按标准制作开发网站。

负责制定相关资费和服务标准。

安排专人负责甲方相关的沟通协调工作。

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负责信息平台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

负责网站建设各种手续提交及送达。

第八条  服务终止及违约责任:

1、如果因甲乙双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应责任;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服务中断和开通不及时由乙方负责;

3、如果甲乙双方经办人因事因故离开原单位的,甲乙双方都必须承认合同的延续性和有效性;

4、如果因甲乙双方其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必须向对方赔偿50%的违约金;

5、如因甲方同意中断服务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6、如因甲方资料提供不及时,经常变更、付款不及时、工商登记变更等原因造成争议和服务中断,由甲方负责。

第九条 本合同由XX统一制定,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一份,自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条款

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律师函、法院文书、仲裁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号:

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号:

在不限制前款规定效力的前提下,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以预留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向另一方预留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短信、彩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任何通知、信件、律师函、法院文书、仲裁文书之日即视为已送达。

任何一方于本合同项下预留之送达地址、接受通知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关文件通过上述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送达后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话:                           话:

签订日期: ____ 年 ____月____日 签订日期: ____ 年 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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