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3-05 09:41:23  张振安 临时仲裁ADA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644次
自2012年以来,印度一直致力于仲裁改革, 2015年颁布了《2015年仲裁和调解法(修正案)》,随后,印度政府成立的专门委员会由最高院Srikrishna法官担任主席(参见:本微信公众号于2017年8月10日报道的相应内容),主要目的是促进机构仲裁的发展, 根据该委员会的建议,印度通过了2018年新德里国际仲裁中心法案(查阅法案请点击:阅读原文)。
Srikrishna专门委员会成立背景
Srikrishna领导的专门委员会成立背景
印度法律委员会于2009年第222次报告(2009年)宣布:“促进机构仲裁对提高ADR服务质量和减少成本方面将有很大的帮助。”,并于2014年的第246次报告(2014年)中建议:“政府可以考虑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印度仲裁委员会,该机构由所有仲裁利益相关方的代表组成,并委以重任,促进机构仲裁在印度的发展”。
Srikrishna委员会的组成
法律与司法部和印度政府于2017年1月成立了司法委员会,由十名成员组成,包括:原最高院B N srikrishna法官、原R v Raveendran法官、德里高等法院的S Ravindra Bhat法官、总法律顾问KK Venugopal、司法部副部长P S Narasimha、高级律师Indu Malhotra、Vidhi 调查主任Arghya Sengupta、FICCI 副秘书长Arun Chawla及高级主任CII Vikas Mohan、律政秘书Suresh Chandra(该委员会的秘书)。
主要目标:审查印度仲裁机制的制度化情况,并于2017年7月30日提交有关建议改革的报告:“建议将印度国内和国际仲裁机制制度化的策略,使国家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枢纽”,该委员会于2017年7月30日提交了研究和建议报告。
Srikrishna委员会对国际替代争端解决中心(ICADR)的批评(92-93页)
1、虽然ICADR有资金和资源优势,但业绩并不好
2、缺乏案件数量
3、没有卓越的声誉
4、大量不必要的管理委员会
5、ICADR规则不符合发展要求
6、缺乏适当的推广和营销
对ICADR和国际仲裁中心(IAC)的建议
将现有的ICADR作为主要( flagship)仲裁机构,更名为国际仲裁中心(IAC)。但是并非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一致同意改进ICADR,替代备选方案:
备选方案一:根据法规接管ICADR并将其转变为主要仲裁机构
备选方案二:取消向ICADR出租土地并仅接管其基础设施
委员会更偏向于方案一。
将国际替代争端解决中心(ICADR)更名为国际仲裁中心(IAC)
1、升级设备和基础设施
2、改革治理结构
(1)只包括名誉专家
(2)双层架构:理事会首席执行官与秘书处
(3)理事会:领先的仲裁从业人员(包括印度和国际),法官和学者
(4)首席执行官:管理IAC并与理事会、秘书处联络
(5)秘书处提供案件管理协助,并由登记官(Registar)领导
设立仲裁院:
1. 由经验丰富的仲裁员专家小组组成
2、严格的选任名单标准
3、通过公共关系团队重新建立品牌并推广新机构
4、建立仲裁院,培训仲裁员,进行仲裁研究
5、常设三人委员会向仲裁环境提供合法的保障
6、制定有关规则,设立仲裁裁决书档案库
关于改革ICADR的法规建议
1、序言涵盖接管原因;
2、宣布ICADR为具有国家重要机构;
3、将ICADR的财产、资产、债务、义务、责任和相关合同转让给一个独立机构;
4、尚未获得政府补偿的ICADR的资产/财产进行赔偿;
5、为上述独立机构设立新的治理结构、权力和职能。
2018年新德里国际仲裁中心法案简介
2018年5月1日,印度议会下院(Lok Sabha)修订相应法律,将2018新德里国际仲裁中心法案的引言列入第38条。
目的:将该机构改为新德里国际仲裁中心(NDIAC)
法案一共包括六章和34条,其中
第二章:NDIAC的成立及注册
第三章:收购和转让NDIAC的经营权
第四章:财务,账目和审计
第五章:仲裁院与仲裁学院
2018年法案的目标
1、为建立一个独立自主的制度化仲裁制度,成立并注册NDIAC。
2、收购和转让ICADR的管理权,将管理权移交NDIAC,为了更好地管理仲裁,为了让其成为机构仲裁中心。
3、宣布NDIAC是一个具有国家重要性机构
法案序言要点摘录
1、“…[ICADR]未能积极参与和支持仲裁生态系统的发展,并创建卓越声誉,与仲裁的动态性同步未保持超过二十年;
2、“[Srikrishna委员会]进行的研究表明,[ICADR]未能满足机构仲裁日益增长的需求,也不满足最佳案件数量从而成为当事人进行仲裁的更优选择”
设立新德里国际仲裁中心(NDIAC)
一、中央政府宣布设立NDIAC[第三条第(1)款]
二、新德里国际仲裁中心是一个法人团体(body corporate)(拥有永久继承和购买,持有和处置财产的能力等)[第三条第(2)款]
三、总部设在新德里,经印度中央政府批准在印度和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第四条第(2)款]
四、具有国家重要性的机构[第四条第(1)款]
1、一个具有国家重要性的机构在培养高技能人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从中央政府获得大量资金
新德里国际仲裁中心(NDIAC)的组成(第5和第6条)
一、成员(由中央政府任命)
1、一名主席,他可能是最高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或者在仲裁的进行或管理方面具有特殊知识和经验的知名人士;
2、两名在机构仲裁方面具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知名人士
3、财务顾问(财政部提名人)
4、首席执行官(负责日常行政管理)
5、受认可的商业和行业机构(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具有行业声望的机构)的一名代表,作为兼职成员,实行轮值制。
二、成员任期三年,并有资格连任
三、主席的退休年龄为70岁,其他成员的退休年龄为67岁
四、考虑全职和兼职的成员
国际替代争端解决中心(ICADR)的收购和转让(第三章)
一、从“指定日期”(待通知)起,ICADR的管理权将移交印度中央政府
二、权利和债务将被转移
三、以前的债务只能对社会强制执行而不能对中央政府
四、中央政府任命一名保管人管理资产
五、中央政府通知管理权何时归属于新德里国际仲裁中心(NDIAC)
NDIAC的目标(第14条)
1、实施有针对性的改革,把自己发展成为指导国际和国内仲裁的一流机构;
2、推动研究与探讨,提供教学培训,组织仲裁、调解、和解等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会议和研讨会;
3、为调解,和解和仲裁程序提供便利和行政协助;
4、支持经国家和国际认证的仲裁员,调解员小组以及和解员或专家,比如研究员和调查员;
5、与其他国家和国际机构和组织合作,确保中心作为仲裁和调解专门机构的信誉;
6、在印度和国外提供便利以促进其活动
7、为中心采用不同模式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提供了参数;
新德里国际仲裁中心(NDIAC)的作用(第15条)
1、便于以最专业的方式进行国际、国内仲裁与调解;
2、为推动国家和国际仲裁和调解工作提供成本效益和及时的服务;
3、推动替代争端解决(ADR)等相关领域的研究,推动纠纷处理制度改革;
4、承担培训工作,促进法律和其他纠纷解决程序及相关知识的传播,授予证书及其他学术或专业上的荣誉;
5、向仲裁,和解和调解人员提供ADR及相关事宜的培训;
6、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的社团,机构和组织合作,促进替代性争端解决;
关于成员和活动的其他规定
主要包含以下有关条款
1、成员的调动,辞职和职位空缺
2、委员会的组成
3、职位空缺影响程序的有效性
4、NDIAC的裁决
5、NDIAC的授权
NDIAC的首席执行官(第21条)
1、首席执行官负责NDIAC的日常行政管理
2、任命和其他服务条款的规定,由中央政府制定和发布
3、权利由本条例具体规定
秘书处
1、监督中心的登记官(registar)
2、商议处理国内和国际仲裁相关事宜
3、其他行政人员和雇员
4、任职资格由法律规定
仲裁院(第28条)
一、仲裁院的职责:
1、维护仲裁员小组
2、仔细审查仲裁员的选任申请
3、选任仲裁员
二、仲裁院由以下成员组成
1、经验丰富的国内和国际仲裁员
2、ADR专家
3、调解专家
三、中心通过选任规定制定标准
四、NDIAC秘书处的登记官员是仲裁庭秘书成员
仲裁学院(第29条)
1、培养仲裁员,特别是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仲裁员
2、对ADR和相关领域进行研究
3、为实现NDIAC 的目标提供建议
NDIAC和仲裁员的责任豁免(第33条)
1、首先是对仲裁员的法定责任豁免权
2、承认对NDIAC,主席,成员,雇员和仲裁员善意行为的豁免权(第33条)
3、重要条款
其他规定
1、中央政府有权根据法案制定规章制度
2、规章制度在议会中制定
3、中央政府有权排除法案中的阻碍
财务,账目和审计(第四章)
1、单独设立基金
2、中央政府每年提供补助
3、账目由印度主计长(Comptroller)兼审计长审计和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