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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共商共建共享仲裁调解机制的回顾与展望

更新时间:2019-03-04 15:55:05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仲裁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522次

沈四宝 刘晓春
商事仲裁调解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著名湾区或经济带,都有相匹配的国际知名仲裁机构总部,如纽约大湾区的美国仲裁协会(AAA),旧金山大湾区的美国司法仲裁调解服务机构(JAMS),伦敦港的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等等。《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也明确指出,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和保障,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现代服务业及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的背景下,深入挖掘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调解机制的历史资源,更有助于我们展望共商共建共享仲裁调解机制的发展方向。
率先成立仲裁机构
华南国仲裁决近万宗案件

1982年,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特别是深圳率先开放和大量港资进入深圳的需要,广东省特区管委会根据港澳工商界法律界,阮北耀、廖瑶珠等知名人士的建议,在深圳筹建涉外仲裁机构。1983年,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华南国仲”,又名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深圳分会)作为粤港澳地区第一家仲裁机构成立,1984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更是专章规定,在特区履行的合资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和自然资源的合作开发合同等与中国主权有密切关系的合同,仲裁处理纠纷,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设在特区的仲裁机构仲裁。成立伊始,华南国仲1984年首批聘请的15名仲裁员中就有8名来自香港地区,受理仲裁案件100%涉及跨境争议。
改革开放初期,华南国仲自成立伊始就被赋予了处理涉外涉港商事纠纷、优化深圳经济特区营商环境、强化外商投资特区信心的历史使命。1989年6月,华南国仲作出的仲裁裁决,被香港高等法院根据《纽约公约》裁定强制执行,这是中国内地第一个仲裁裁决根据《纽约公约》被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先例,也标志着中国的仲裁裁决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承认和执行。
自成立以来,华南国仲一贯秉持独立、公正、高效的原则,裁决了近万宗仲裁案件,仲裁当事人现已遍及中国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地区和近六十个国家,调解当事人覆盖全球达到118个国家和地区。近年来,华南国仲受理的案件中有不少适用香港法,百名香港仲裁员在华南国仲办理过仲裁案件,涉港案件涉及数千香港当事人,香港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华南国仲的仲裁和调解案件更是涉港案件的常态。
华南国仲的仲裁裁决以较高的质量获得了当事人的普遍信赖,并得到国内各级法院和境外法院的承认和执行。香港回归至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华南国仲的裁决没有一例被香港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根据香港司法机构公布的数据,2012年至2015年间,华南国仲在香港被执行的裁决数量占被执行的内地裁决总数的31.4%,居内地各仲裁机构之首。根据香港地区公布的2017年数据,华南国仲在香港被执行的裁决数量占被执行的内地裁决总数的41.2%,占被执行的全球所有仲裁机构裁决总数的31.8%,位居全球所有仲裁机构之首。事实上,自香港回归以来,没有一宗华南国仲的裁决被香港法院依《两地安排》裁定不予执行。
2014年,华南国仲还受理了涉及香港近千名中小业主的房屋买卖系列案件。华南国仲克服了工作量巨大的困难,短时间内公平公正地作出系列裁决,有效维护了粤港澳大湾区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
创新仲裁体制机制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深度合作

2012年,深圳市政府对华南国仲进行法定机构改革,并以特区立法的形式颁布《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立法明确要求华南国仲理事会成员和仲裁员均至少要有三分之一来自香港和海外。目前,深圳市政府为华南国仲聘请的13名理事会成员中,有7名理事来自香港和海外。来自香港的理事有6名: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首任司长梁爱诗,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原司长袁国强,前香港证监会主席梁定邦,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王桂埙等。同时,根据立法要求,华南国仲在仲裁员结构、仲裁规则等方面开展创新,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合作的力度和深度,受到了港澳业界的欢迎。
(一)联合港澳仲裁员,发挥独特优势
作为内地和港澳合作的产物,华南国仲特别注意发挥港澳专业人士的作用。30多年以来,港澳仲裁员在华南国仲解决了大量涉及港澳的纠纷。华南国仲持续增加香港仲裁员名额,目前共有147名仲裁员来自香港,占比超过15%,远超国内其他仲裁机构,成为全球聘请港澳仲裁员最多的仲裁机构。港澳特区政府和法院对与华南国仲的合作十分重视,香港律政司前司长梁爱诗、黄仁龙、袁国强等都出任仲裁员,香港律政司黄仁龙、袁国强等历任司长和前首席大法官李国能都访问过华南国仲,2016年1月,时任香港律政司司长与深圳市政府领导一起为香港仲裁员颁发聘书。
(二)开放的仲裁规则吸引更多港澳法律界专业人士参与内地法律服务
根据华南国仲仲裁规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仲裁时适用香港法、在香港开庭,还可以约定或指定港澳籍的仲裁员等,港澳地区专业人士可以以理事、仲裁员、调解员、专家证人、代理人等多种角色,通过华南国仲的平台参与自贸区及内地的商事法律服务。在实践中,港澳和外国专业人士在华南国仲受理的案件中担任专家证人,有力地促进了适用香港法和外国法案件的审理。
(三)在中国率先制定《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对涉外的仲裁案件和投资仲裁案件,鼓励当事人将香港作为仲裁地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贸法会仲裁规则》)是跨境争议解决通用的仲裁规则之一,其适用往往被视为非常重要的区域法治指标。2016年10月26日,深圳国际仲裁院率先制定发布了《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下称《指引》),不仅使《贸法会仲裁规则》首次在中国内地“本土化”,而且还标志着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制度融合又先行一步。
《指引》开启了内地与香港开展国际仲裁协同创新的新篇章。为了支持香港,鼓励当事人约定香港为仲裁地,《指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仲裁地为香港,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这种设计,既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仲裁庭的决定权,也鼓励当事人将仲裁地约定为香港。可以预见,当事人约定华南国仲“在前海受理和管理案件,以香港为仲裁地和程序法律适用地,以《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为适用规则”,将可能常见于粤港澳大湾区。这意味着将会有更多的香港专业人士以仲裁员、代理人或者专家证人等角色,参加自贸区国际仲裁业务,共享内地法律服务市场机会,共同面向世界,共建国际争议解决高地。
《指引》的创新得到了境内外各界的高度肯定,获选了深圳2016年度“十大法治事件”,时任香港律政司司长代表香港法律界参加了规则发布仪式,表示“香港特区律政司衷心欢迎这项安排”。
(四)首创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调解联盟现场裁决国际贸易纠纷机制
根据国家商务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贸易纠纷防范与解决办法》的规定,华南国仲作为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唯一指定的处理广交会贸易纠纷投诉的仲裁机构,为中外商家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
针对广交会贸易纠纷投诉无法现场仲裁解决的情况,在2016年4月份的第119届广交会上,华南国仲联合港澳业界设立的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发挥跨境合作的专业优势,开展“现场申请+现场调解+现场仲裁”,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当场作出仲裁裁决书,赋予和解协议全球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创新争议解决模式。
华南国仲调解中心现场调解广交会贸易纠纷投诉案件逾千件,调解成功率超过60%,当事人涉及境外118个国家和地区,为广交会的成功举办提供了高效有力的服务保障,也优化了粤港澳大湾区多元化国际化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提升了粤港澳大湾区在亚太作为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
(五)创设“香港调解+深圳仲裁”争议解决机制
2009年,华南国仲与香港中国企业协会共建商事调解委员会。该调解委员会依托香港法制环境优势和专业人才优势,聘请香港中资企业资深法务人员、内地资深仲裁员、香港资深独立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以“和谐、高效、有效、低成本”的方式,解决跨境商事纠纷,特别是涉及香港和内地的纠纷,已经形成一系列在粤港澳大湾区产生了良好影响的案例。
联合港澳法律人士
推动三地机制规则衔接互认

2019年2月21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宣讲会在香港举行;同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核心引擎建设的十大措施》在深圳发布。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机遇,增强核心引擎功能”重要批示精神,华南国仲联合港澳法律界人士充分发挥国际仲裁跨境管辖和跨境执行的特殊优势,在“一国两制三法域”的背景下,推动三地制度、机制和规则的互认、共生、融合和衔接,持续增强核心引擎功能,积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出十项主要措施:
一是在法人治理机制中进一步强化港澳因素。作为率先实行法定机构管理模式的仲裁机构,进一步提高港澳理事比例,充分发挥港澳知名人士在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促进粤港澳商事仲裁共商、共建、共治和共享。
二是持续增加港澳仲裁员数量及其在华南国仲的办案数量。结合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合作和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需要,持续增加港澳仲裁员数量及其办案数量,充分发挥港澳仲裁员在各自法域的专业优势,共建大湾区国际仲裁高地。
三是以规则创新推动制度融合。加大规则创新力度,积极在大湾区推广适用以香港为默认仲裁地的深圳国际仲裁规则,鼓励中外当事人适用香港法律,进一步推动仲裁制度的衔接。
四是发挥联合优势,提升合作水平。进一步发挥“华南国仲”的品牌优势,挖掘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创建五年多来的经验,整合联盟十五家主要仲裁调解机构的资源,创新合作方式,优化合作机制,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发挥粤港澳大湾区调解仲裁合作平台的核心、引领和辐射作用,有效、和谐、高效解决跨境商事纠纷。
五是推动粤港澳联动,共同服务“一带一路”。以深圳为基地,在中非联合仲裁、中美联合仲裁、中欧联合仲裁等合作机制中强化港澳因素,充分发挥香港辐射普通法系国家、澳门辐射葡语系国家的优势,加大海外庭审中心布局,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六是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和争议解决服务中心。整合优势资源,设立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港澳工作委员会,推动实施大湾区国际仲裁合作战略,重点支持香港国际仲裁的多元化发展,共建亚太国际仲裁中心。
七是在深圳建设“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充分发挥深圳国际仲裁院作为粤港澳地区唯一一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优势,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建设“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化法治环境建设。
八是整合国际专业资源,服务大湾区重点产业。针对粤港澳大湾区重点产业发展和生产要素跨境流动的需要,进一步提升中国华南企业法律论坛在国内外的影响力,聚集国际专业资源,创新高科技、知识产权纠纷和金融资本市场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建设中国互联网仲裁中心城市。
九是开展联合培训,提高能力建设水平。促进粤港澳合作,联合开展国际争端解决的能力建设,推动“一国两制三法域”背景下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联合培训和专业资格互认。
十是发挥职能优势,服务深港合作重点区域。加大对前海深港合作区、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等粤港澳重点合作区域的支持力度,制定专门的业务规则和名册,探索粤港澳国际仲裁和调解机制合作的新经验,推动大湾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
(作者沈四宝系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长,刘晓春系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
图① 2013年,华南国仲牵头创建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粤港澳大湾区14家主要调解机构加入联盟。
图② 1989年,华南国仲裁决被香港高等法院判决予以执行,创中国内地仲裁裁决境外执行先例。
图③ 1984年,华南国仲首聘港澳及境外仲裁员。
图④ 2016年,时任香港律政司司长与深圳市领导、SCIA理事会理事一起在前海为香港仲裁员颁发聘书。
图⑤ 2018年,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五周年纪念活动在粤港澳大湾区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