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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需重视细节

更新时间:2020-06-05 14:47:00  中国贸易报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858次

前段时间,体育明星孙杨的体育仲裁案件,为国际仲裁增加了不少热度。日前,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国际仲裁讲座上,贸仲仲裁员、金杜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合伙人叶渌,贸仲调解员、贸仲香港仲裁中心副秘书长王皓成进行了讲解。 

上述案件讨论最多的是孙杨母亲作为证人时的作证方式展开的,叶渌认为,这是由于仲裁游戏规则的不同所引发的。一般而言,证人在回答提问时,需要首先回答是或不是,之后征得律师同意,再进行具体解释,属于庭审的一种礼仪。但在国内案件中,由于当事人不需要考虑证人证言的准备、不需要安排证人出庭,绝大部分商事争议案件中的当事人对于案件的参与,一般仅限于将书面证据提供给律师和开会说明情况。

“而在国际仲裁中,即使有相关的书面文件证据,证人证言也受到相当程度的重视。这是考虑到国际商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总会有无法用书面证据证明的事项。”叶渌称,因为仲裁庭会对文字条款的不明确或模糊之处,与对方证人进行谈话,补强缺失的证据,以便于对整个案件的完整理解,她曾经代理的案件就涉及到14个证人。

叶渌介绍,此前,证人证言是由证人陈述,由律师记录。但这一证据对仲裁庭的帮助完全取决于证人的受教育程度。之后,《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简称《IBA取证规则》)明确,允许律师协助撰写,但需要按照实际情况撰写。因而,这就需要律师收集所有书证,以书证为主,帮助证人回忆,搭建证人证言,一般写证人证言会允许发表少量的意见。但在实践中,事实与意见很难区分。

叶渌称,《IBA取证规则》第9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某出示请求未及时提出异议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未出示该出示请求中请求出示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者未出示仲裁庭要求出示的任何文件资料,则仲裁庭可以推断此文件资料与该方当事人的利益相悖。

此外,叶渌指出,“目前,各个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趋同性比较强,但实际上,国内仲裁相较国际仲裁而言,能够为当事人节省五分之一或十分之一的时间。”

对此,王皓成介绍,日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发布《关于时长、费用和仲裁员的数据报告》(简称《报告》),以贸仲香港仲裁中心2015年至2019年适用2015年版仲裁规则、以香港为仲裁地的仲裁案件统计。该《报告》中,以普通程序案件为例,在不涵盖紧急仲裁员程序案件的情况下,最大值为约26个月,最小值为7.5个月,平均值为13个月。以组庭时长来看,最大值为174天,最小值为40天,平均值为56天。从仲裁费用来看,以三人仲裁庭审理为例,最大值为9420万港元,最小值为665.8万港元。此外,当事人还可选择小时费率支付仲裁庭费用,目前,以每小时7000港元为上限,但研究发现,当事人普遍倾向于根据争议金额计算仲裁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