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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中国商事仲裁的国内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

更新时间:2020-09-23 11:15:27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000次

      8月22日至8月23日,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主办、青岛仲裁委员会承办、文康-君益诚律师联盟协办、北京知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支持的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第十三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采用线上形式召开。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驰以“提高中国商事仲裁的国内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为题分享了自己的真知灼见。这里发布”提高中国商事仲裁的国内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全文,以餉广大听众、观众和读者,本文与会议发言不完全对应。

发言专家简介:

刘驰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美国天普大学(Temple)法学院及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法学院,为中国及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他在数个国际组织中任职,数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员和数家知名法学院的客座教授和讲师,对于国际组织内部运作,仲裁庭案件审理和辩护律师代理中国客户处理国际商事及体育争议有丰富的仲裁员和辩护律师经验。他的系列专文《敬畏规律,熟悉规矩,遵守规则》系统讨论了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刘律师是中国司法部千人涉外律师库中北京163个律师之一,也是代理孙杨打赢国际泳联一审无兴奋剂违规的国际律师团队中唯一中国律师。

    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仲裁员以及亚足联俱乐部准入审核委员会(也相当于内部仲裁委员会)主任委员。

    笔者认为,中国商事仲裁的每一个公正裁决逐步积累成国内公信力,国内公信力标志着公正裁决平等延及国际当事人;国际当事人口碑形成全球知名度,全球知名度铸就中国商事仲裁的国际竞争力。而其中,国内营商环境的提升与国际通行规则的并轨是中国商事仲裁的国内公信力转换成国际竞争力的基础。

    中国商事仲裁国内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共同遵循三项基本原则:敬畏规律,熟悉规矩,遵守规则。规律是指商事仲裁这门科学所固有的一些根本性的不分地域和国家的必然、本质、稳定和反复出现的关系;规矩是指各地各国因为各种原因形成的一些不成文的地方做法;规则是指中外各利益相关方通过博弈、谈判和妥协,基于规律和规矩所建立并积累形成的由各利益相关方共同遵守的成文条例体系。

    本文简要讨论仲裁庭这个“微环境”与国内营商环境和国际通行规则这两个“大环境”之间的互动。

一, 中国商事仲裁微环境

    在中国商事仲裁中,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围绕着仲裁当事人组成了最核心的两个坐标,各利益相关方在这个体系内进行互动。
    首先,第一象限强调遵守正当程序(Due Process),这是所有商事仲裁利益相关方的最大共同利益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就正当程序的原则,如自愿仲裁、依据事实和法律仲裁、独立仲裁、同等和对等、当事人平等、诚实信用等原则和相应的保障制度进行了规定。
    其次,第二象限强调参与商事仲裁的每一个实体应在仲裁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表现出专业和敬业精神。例如,从国际体育仲裁院公开审理孙杨案的庭审视频中就可以清晰地看到仲裁庭如何把控庭审纪律和节奏,双方外国律师如何盘问证人,以及中国律师的现场表现和临时邀请的现场口译的翻译质量如何影响庭审效果和裁决结果等等。而在庭下,这样的专业准备对于仲裁员和律师都是同等重要。笔者作为孙杨辩护律师团队的唯一中国律师,在与瑞士和英国律师配合为孙杨取得国际泳联无兴奋剂违规的胜诉庭审中,全程参与或主导了案件准备和庭审的各个环节,包括证人管理,法律检索,策略制定,文件起草,多方谈判,双语互译,客户管理,外国律师管理,风险控制,庭审询问,后续跟进,媒体博弈等。在国际泳联的一审开庭中,经过各方的同意,笔者担任了庭审口译,基于对案件的熟悉和语言的把握,在长达14个小时的庭审中,准确地完成了仲裁庭及双方律师对于双方证人的提问,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等环节的翻译。这种基于多年担任国际商事仲裁的仲裁员和辩护律师所积累的全局把控涉外仲裁案件的经验和能力,是中国商事仲裁队伍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
    第三象限为仲裁机构的治理。如果说第一象限的正当程序是各方一致向上保证仲裁质量,那么这一象限就是各方一致保证中国商事仲裁的道德底线和质量底线。尽管各国和各地各仲裁机构的治理结构具体内容有所差异,但目标都是一致的,即保证仲裁裁决或仲裁体系不会出现冤假错案和系统性坍塌。
最后,第四象限是仲裁庭和仲裁机构做出公正裁决,这既是某个仲裁案件的终点,更是提高中国仲裁国内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的螺旋式上升的起点。

二, 中国商事仲裁的国内公信力

中国商事仲裁公信力的提高表现在仲裁当事方在面对诉讼和仲裁的时候选择仲裁,可以面对外国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及中国机构仲裁的时候选择中国仲裁机构。这种选择既受制于中国营商环境的现状,又能带动中国营商环境的改善。商事仲裁所要解决的最根本问题就是“合约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而这恰恰是营商环境中“诚信原则”落实或者缺失的关键。例如,加强对于伪证处罚,保障证人出庭接受质证和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等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国内的营商环境。

同时,由于国内仲裁机构通常按照项目收费而不是按小时收费,直接导致一少部分仲裁员,包括一些代理律师在案件中,考虑时间效益成本胜于进行法律检索、研究案件和讨论思考。因为收费固定,付出努力越多意味着单位收费就越少,就容易导致放松对案件的精细研究,与国际仲裁员和辩护律师奉行的“工匠精神”有所脱节,久而久之就在法律研究和裁判质量等方面拉开了距离。因此,努力提高仲裁员和辅助人员的办案报酬,鼓励更多中外籍仲裁员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办案,也是提高中国仲裁质量和加强中国营商环境中依法办事的重要途径。

三, 中国商事仲裁的国际竞争力

    提升中国商事仲裁的国际竞争力具体表现在国内仲裁做法和国际仲裁惯例的并轨,国内营商环境和国际营商环境的并轨。在中国营商环境与欧美国家存在差异,改革开放40年所培养的中国涉外仲裁员和涉外律师最多只有30多年涉外执业经验,难以与有几百年传承、面向全球客户的欧美仲裁员和律师群体进行全面竞争的情况下,需要加强中国商事仲裁高素质专业队伍、尤其是涉外仲裁领域人才的培养,[1]并借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的契机,立足我国实际,同时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规定,推动中国商事仲裁的相关法律与国际通行规则进一步接轨。

综上,在中国商事仲裁已经做到了“独善其身”的情况下,下一步努力的目标就是将国际先进仲裁制度的引进与中外仲裁员的平衡搭配相结合,使中国商事仲裁得以“达济天下”,做到“上医治未病,中医治欲病,下医治已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