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12-01 08:56:35  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561次
11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以下简称《补充安排》),明确了“认可”程序;扩大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明确申请人可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及规定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之前或者之后的保全措施。《补充安排》作为“一国两制“方针在仲裁领域司法智慧的具体化,其出台体现了两地相关部门对仲裁事业发展的高度支持和对仲裁行业需求的积极回应,势必将进一步促进两地在仲裁领域的司法合作,提升我国仲裁行业的整体公信力和竞争力,促进仲裁法的修改完善。仲裁研究院一直密切关注《补充安排》的出台,并将持续跟进其相关实施工作。
香港回归祖国以来,两地已先后签署八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此次是两地首次检视、修改已生效运行的司法协助安排,标志着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工作从建章立制步入完善优化的新阶段。
杨万明表示,两地在仲裁领域的司法协助源远流长、成果丰硕。二十年前,两地即施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在解决两地跨境纠纷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去年两地又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保全安排》),是内地与其他法域签署的首份仲裁程序中保全协助的法律文件。近年来,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不断推进,两地人员和经贸往来日益频繁,仲裁在跨境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愈加凸显,完善仲裁领域司法协助机制的需求更加强烈。为此,本着妥善化解纠纷、造福两地民众的初心使命,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适时启动仲裁裁决执行机制的完善工作。历经数轮磋商,聚焦实践问题和司法需求,终于在今天成功签署《补充安排》。
会后,杨万明副院长会见了郑若骅一行。
依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作出如下补充安排:
一、《安排》所指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程序,应解释为包括认可和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程序。
二、将《安排》序言及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政府协商,现就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一、内地人民法院执行按香港特区《仲裁条例》作出的仲裁裁决,香港特区法院执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本安排。”
三、将《安排》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区均有住所地或者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应对方法院要求,两地法院应当相互提供本方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确定的数额。”
四、在《安排》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法院在受理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申请并按照执行地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或者强制措施。”
五、本补充安排第一条、第四条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效,第二条、第三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双方公布生效日期。